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石家庄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石农〔2020〕51 号,以下简称《评定及监测 办法》)精神,为切实做好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工作,加快培 育一批经营规模适度、应用先进技术、实施标准化生产、纵向延伸农业产业链价值链以及带动小农户发展的家庭农场,经研究,决定开展 2022 年度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22 年 1 月 1 日前,在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备案,已录入全国 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符合《评定及监测办法》认定标准的县(市、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专业大户),均可报名参评。2021年已经市级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不再申报。
二、确定评选认定名额
根据年初印发的《关于印发 2022 年农村合作经济三个专项方案的通知》(石农〔2022〕63 号)中市级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工作方案计划,2022 年拟评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数量 100 家左右。
三、申报材料及内容
申报材料以及材料格式要求等见《石家庄市 2022 年度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指南》(附件 1)。
四、申报时间
2022 年 6 月 10 日前,将请示件 3 份、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汇总表、申报材料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科学严密组织,做好宣传引导和服务指导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积极创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二)严密组织。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指导做好申报材料规范性,确保申报程序的合规性。
(三)其它要求。不受理各级各类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等的单独申报,评审不收取评审费、材料费、资料费等任何费用。
附件:1.石家庄市 2022 年度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指南
2.石家庄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3.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汇总表
(联 系 人:赵 格 联系电话:69116848 邮箱:sjzsjtnc@163.com报送地址: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 117 号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科 邮编:0500011)
附件 1
为规范我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确保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及评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石家庄市市级示范性家庭 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南。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符合《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一是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鼓励乡土本地能人、有返乡创业意愿和回报家乡愿望的外出农民工、优秀农村生源大中专毕业生以及科技人员等人才创办家庭农场;二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三是以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四是以“***家庭农场”名义在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备案,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五是对其它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2022 年 1 月 1日前在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备案,已录入国家家庭农场名录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专业大户),且符合《评定及监测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一)经营规模较大且经营状态稳定
1.从事种植业,以粮食作物、水果种植为主的,土地面积达到 100 亩以上;以蔬菜、茶叶、花卉、苗圃生产为主的,土地面积达到 50 亩以上;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达到 15 亩以上。
2.从事养殖业,生猪年出栏 500 头以上;肉牛年出栏 50 头以上,奶牛存栏 50 头以上;羊年出栏 300 只以上;兔基础母兔存栏 300 只以上或者商品兔年出栏 8000 只以上;肉禽(包括鸡、鸭、鹅)年出栏 8000 只以上,蛋禽年存栏 5000 只以上;水产养殖面积达到 30 亩以上。
3.林业:山区林地面积 300 亩以上,丘陵地区林地面积 200亩以上,平原区林地面积 100 亩以上。
4.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家庭农场在 120 亩以上。
(二)流转规范。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应依法获得,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土地流转合同采用河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在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限。
(三)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规范,有开户行和银行账户,家庭农场建设发展等大额资金支出(暂定 2000 元以上),通过银行账户或家庭农场主及家庭农场生产管理人员的个人银行卡,有规范的财务收支纪录,建立有固定资产台账。生产管理规范,按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有生产经营记录档案;与农业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实现有效对接,有稳定销售渠道,基本实现按订单生产。
(四)产品优质。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呈现出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性,有注册的农产品品牌商标,推广应用先进生产技术,纵向延伸农业产业链价值链,鼓励产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
(五)示范引领。土地产出率高、经营效益明显,年收入在10 万元以上,成员(从业人员)人均收入高于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对周边农户有带动作用。农业生态环境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2021 年已经市级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不再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申报
1.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按照申报标准,提供申报材料。
2、县级审查。县(市、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对本地区申报的家庭农场进行资格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负责。严格审查经营规模、经营状态等有关数据,对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流转合同、经营效益、会计账目、成员账户和“三品一标”等内容,出具必要的审查报告。初审通过后,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审核考察。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市农业农村局聘请第三方对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审计,按三分之一比例进行实地核实,形成初步意见。
(三)专家评审。市农业农村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进行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四)公开公示。评审通过的家庭农场名单在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 7 天,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报局党组研究通过。
(五)认定命名。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发文确认,并颁发证书或牌匾。
三、申报材料
(一)石家庄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工商注册或行政 审批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行证明复印件;
(三)具备规模的土地流转合同和清册;
(四)生产设施用房、附属设施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证明材料;
(五)上年度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六)农场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七)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商标注册、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八)家庭农场形象、主要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等照片;
(九)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业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
(十)其他证明材料,生产计划和发展目标,年度总结等。
四、材料格式
1.封面“***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农场申报书”;
2.材料目录;
3.石家庄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4.基本情况介绍;
5.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表、开户行许可证等复印件,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
6.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文件证明(复印件);
7.具备市级示范规模的土地流转合同及清册复印件;
8.生产设施用房、附属设施用房以及大件生产设备,照片或复印件;
9.上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收支记录,固定资产台账;
10.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标准、应用先进技术、相关管理制度等照片 3-5 张;
11.农产品品牌商标以及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
使用相关证明复印件,农产品检测报告,环评文件等复印件;
12.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业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 件;
13.其他证明材料,各种荣誉及奖励证明、固定从业人员技术资格及培训证明等复印件;
14.生产计划和发展目标,年度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