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申请材料 | 办理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办理数量限制 | 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西营乡政府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教基[2017]37号)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1、因不可抗拒原因申请延缓入学或休学的,需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或民政、劳动部门提供的证明 2、因病申请停学、免学或者缓学的,到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并出具证明 3、学生监护人(父母双方)身份证,包含学生信息的户口薄 |
1、因不可抗拒原因申请延缓入学或休学的 2、因病申请停学、免学或者缓学 |
15个工作日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电话:85531001 办公地址:栾城区西营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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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西营乡政府 | 《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八条 | 1、公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或者公墓用地土地来源证明材料。 2、兴办公益性公墓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 3、拟建公益性公墓所在村小组2/3以上村民同意证明文件。 4、所在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规划、林业、建设、环保部门的批件。 5、公墓选址邻近村庄的,须提供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意见书。 6、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设计图。 7、建设公墓资金信用证明。 8、公益性公墓章程。 9、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有关资格证明 |
1、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2、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得在“三道两区”(铁道、国道、省道及高速公路两侧及城市周边区域、风景名胜区)内建设,不得影响周边群众的生活。 | 20日内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电话:85531001 办公地址:栾城区西营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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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西营乡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1、用地方案 2、建设用地审核表 3、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4、用地单位申请书 5、建用地申请表 6、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7、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 8、环保、林业部门意见 9、未压矿床证明或准予压矿批准文件 10、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11、权属地类汇总表 12、占地协议 13、用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14、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5、勘测定界资料 1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7、规划红线图、平面布置图 18、被用地单位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19、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0、对违法占地的处理意见 21、其他有关材料 自申报材料齐全合格之日起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 自申报材料齐全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电话:85531001 办公地址:栾城区西营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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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西营乡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1、申请书 2、乡镇政府初审意见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 4、其它资料:审批局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土地预审意见、占用土地原权属村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意见;乡、镇政府关于总平面图公示、听证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注:(1)报建单位提供纸质材料要求A4幅面打印,图纸装订A4规格,并报报建材料原件的电子版刻录光盘1份(文字材料扫描JPG或PDF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024*1280,设计图纸为dwg格式)。 (2)建设单位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提供材料原件由收件人核对原件。 |
在乡、村庄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公益事业、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工程建设以及村民在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法定日期15个工作日,承诺日期3个工作日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电话:85531001 办公地址:栾城区西营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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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西营乡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62条 | 1、村委会申请书 2、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纪要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核验、复印后返还) 4、发放宅基地呈报表(一式三份) 5、发放宅基地申请表(一式三份) 6、舍旧建新户原宅基地使用证、使用权收回协议 7、其它材料 |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
法定日期15个工作日,承诺日期5个工作日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电话:85531001 办公地址:栾城区西营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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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 西营乡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签字的会议记录。 2、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 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电话:85531001 办公地址:栾城区西营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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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西营乡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签字的会议记录。 2、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3、 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的结果。 |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电话:85531001 办公地址:栾城区西营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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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西营乡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 4、《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七条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授权委托书 3、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7、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8、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 9、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10、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它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它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存储、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 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电话:85531001 办公地址:栾城区西营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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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西营乡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授权委托 3.生鲜乳收购站申请书 4.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5.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6.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7.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9.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1、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2、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3、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 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4、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检测、计量仪器设备; 5、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6、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电话:85531001 办公地址:栾城区西营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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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西营乡政府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电话:85531001 办公地址:栾城区西营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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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 | 西营乡政府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 《护士条例》第八条 |
1、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一份; 3、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聘用合同原件(一份); 4、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实习手册原件(及实习手册外皮的复印件一份; 7、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8、本人近期免冠小2寸照片1张(与申请表所贴照片为同版)。 |
申请人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发》相关规定。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提交申 请,并经过医疗机构初审同意,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
20日内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电话:85531001 办公地址:栾城区西营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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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 西营乡政府 |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冀卫规〔2013〕2号,2014年9月28日修改)第二十六条 | 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附件 4.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标明方位、各功能间、辅助用房的名称、面积,各种设备、卫生设施摆放或安装位置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应设消毒专间的公共场所还要提供消毒专间平面图。需标明消毒专间面积和各种消毒设施位置、消毒设备型号、规格) 5.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①申请单位卫生管理组织②卫生管理制度③消毒制度④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⑤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⑥公共场所通风设施、通风情况。 6. 本单位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1)宾馆、旅馆、旅店、招待所、度假村、温泉浴、美发、美容:需提供空气检测报告、公共用品用具检测报告、自备井水质检测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报告;(2)影剧院、俱乐部、录像厅、录像室、游艺厅、舞厅、卡拉0K歌厅、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商店、书店;候诊室、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需提供空气检测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报告;(3)室内游泳馆、室外游泳场:需提供空气检测报告、游泳池水质检测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报告。 7. 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8、申请人承诺书。 9、授权委托书。 注:1.以上申请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携带原件以供查验 |
住宿业:1、饮(杯)具、棉织品等公共用品数量与床位数量之比,普通旅店按2:1配备,星级宾馆按3:1配备。2、有专用的饮(杯)具消毒间,配备饮(杯)具消毒及保洁设施(使用一次性饮杯具的除外)。3、 使用非一次性拖鞋有专用清洗消毒池(桶)。4、普通旅店有密闭储存布草设施,星级宾馆设立专用布草间,布草间设立棉织品保洁柜。5、按所清洁的部位明显区分所使用的清洁工具。6、卫生间设置独立机械排风装置。7、自洗棉织品的,配备与棉织品使用量相适应的消毒设施。8、棉织品外送清洗签委托清洗协议。9、客房未配备卫生间的,应按要求配备公用的盥洗设施,并为每个床位配备脸盆、脚盆各一个,且有明显区分标记。10、设置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及防潮、防尘等设施,有密闭废弃物存放容器。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游泳场所:1、有禁游标志。2、有水质公示(公示泳池室温、水温和有效氯、pH测定结果)3、有池水循环消毒设备,有补充新水系统。4、有强制通过式浸脚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与通道相同,深度不小于20cm)。5、有强制通过式淋浴。6、儿童涉水池应与成人池隔离。7、有检测游泳池水质有效氯仪器。8、使用非一次性拖鞋的,应有专用清洗消毒设施。9、 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沐浴场所:1、有禁浴标志。2、有浴池的清洗、消毒设施。3、有浴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4、有专用的杯饮具消毒间,配备杯饮具消毒及保洁设施(使用一次性杯饮具的除外)。5、使用非一次性拖鞋的,应有专用清洗消毒设施。6、开展修脚服务的,有专用的修脚工具消毒设施。7、自洗棉织品的,配备与棉织品使用量相适应的消毒设施。8、棉织品外送清洗签委托清洗协议。9、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美容美发场所:1、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 30 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 10 平方米; 2、经营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3、美容院和经营面积50㎡以上的理发店,有专用密闭消毒间;4、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工具。 歌舞厅(卡拉OK厅):1、有专用的杯饮具消毒间,配备杯饮具消毒及保洁设施(使用一次性杯饮具的除外)。2、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影剧院、商场:1、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
20日内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电话:85531001 办公地址:栾城区西营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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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西营乡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四十五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河北省乡村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
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证书或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证明 3、《河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培训合格证书》或《医生(乡村)资格证书》 4、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5、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照片 |
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 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
15个工作日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电话:85531001 办公地址:栾城区西营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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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再生育审批 | 西营乡政府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应提交的证件证材: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生育子女户口页、《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夫妻小二寸合照一张。 1、属于小儿病残家庭的还需提供市级或者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2、属于再婚家庭的: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再婚的提供离异方《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
(一) 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 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 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同时符合病残家庭和再婚家庭照顾再生育条件的,按照从简的原则以再婚家庭申请再生育。 |
乡级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自 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电话:85531001 办公地址:栾城区西营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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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西营乡政府 |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 无 | 无 | 0.5个工作日内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电话:85531001 办公地址:栾城区西营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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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许可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西营乡政府 |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无 | 无 | 0.5个工作日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电话:85531001 办公地址:栾城区西营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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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西营乡政府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河北省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 |
(一)《销售环节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方位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标注主要设施设备); (五)外设仓库的情况(地址、方位图、面积、设备设施、贮存条件);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七)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 (八)其他资料: 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 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2、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 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食品经营许可 证》。无特殊情况共计30个工作日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电话:85531001 办公地址:栾城区西营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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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许可 | 食品小餐饮登记 | 西营乡政府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 (一)《小餐饮登记证申请书》; (二)开办者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一) 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 (二) 操作间和就餐场所均应设在室内,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宜使用玻璃等透明材料区分或隔断,将加工过程公开给消费者,卫生间不得设置在操作间内; (三) 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应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 供应少量蔬菜类凉拌菜的(如拍黄瓜、凉拌海带丝等)应设置相应的专用区域,专用的案板和刀用具。供应冷荤、卤味等其他凉拌菜的应设置相应的操作专间; (五) 地面使用不透水、易清洗、防滑的材料,墙壁、顶面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有通风排烟设施,窗户应有防蝇纱网; (六)有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的食品冷冻冷藏设备设施; (七)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的数量或容量应能满足需要;有密闭的清洁餐饮具贮存保洁设施。提倡配备若干存放未清洗餐饮具的周转箱(桶) (八)食品原材料专用清洗设施的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 应。 (九)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存放架,食品和食品容器上架存放; (十)有纱窗(门)、灭蝇灯和防鼠板等防虫防鼠设施; (十一)有充足的采光照明设施,就餐场所和食品加工处理区光线充足; (十二)烹调区有机械排烟、排气装置; (十三)食品处理区、就餐场所、专间内设足够数量的餐厨废弃物暂存容器。提倡就餐场所每张餐桌下面设一个垃圾篓,并提示消费者垃圾入篓; (十四)设置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设施; (十五)操作间面积原则上不小于6㎡。 |
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电话:85531001 办公地址:栾城区西营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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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许可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西营乡政府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河北省小作坊登记 管理办法》第二条 | (一)申请书; (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主要食品原辅材料清单; (五)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 ; (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 (八)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
(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 流程要求; (二)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 、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 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场所的地面、墙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五)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县级食品小作坊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 记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 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电话:85531001 办公地址:栾城区西营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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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许可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西营乡政府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无 | 五名或五名以上的自然人,其中必须有80%的农民 | 0.5个工作日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电话:85531001 办公地址:栾城区西营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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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西营乡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2、《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六条; 3、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在全省实施林木采伐伐前公示制的通知》冀林资(2003)6号 |
1.授权委托书 2.行政许可申请书 3.林木采伐许可申请表(集体或个人) 4.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5、林木采伐基本情况证明文件(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或现场勘验报告,提交上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文件) 6、公示结果证明 7、涉及到临时占用林地和建设项目的林木采伐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不涉及不需要提供) 8、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申请采伐国有林木的企事业单位) 9、上年度采伐更新证明文件(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上年度未采伐不需要提供) 10、复核报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
采伐林木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省政府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森林采伐限额的分项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或者挤占。 | 15个工作日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电话:85531001 办公地址:栾城区西营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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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上级下发的110项行政处罚事项 | 西营乡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河北省绿化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印刷业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一)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 7 个工作日。 (三)举行听证前 7 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四)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 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 长至 5 年。 (五)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 确认无效的,3 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 理由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电话:85531001 办公地址:栾城区西营乡人民政府 |
对栾城区西营乡检查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