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申请材料 |
办理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办理数量限制 |
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各乡镇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教基[2017]37号)第七 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1、 因不可抗拒原因申请延缓入学或休学的,需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 申请,公安或民政、劳动部门提供的证明 2、因病申请停学、免学或者缓学 的,到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并出具证明 3、学生监护人(父母 双方)身份证,包含学生信息的户口薄 |
1、因不可抗拒原因申请延缓入学或休学的 2、因病申请停学、免学或者缓学 |
15个工作日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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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各乡镇 |
《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八条 |
1、公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或者公墓用地土地来源证明材料。 2、兴办公益性公墓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 3、拟建公益性公墓所在村小组2/3以上村民同意证明文件。 4、所在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规划、林业、建设、环保部门的 批件。 5、公墓选址邻近村庄的,须提供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意见书。 6、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设计图。 7、建设公墓资金信用证明。 8、公益性公墓章程。 9、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有关资格证明 |
1、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2、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得在“三道两区”(铁道、国道、省道及高速公路两侧及城市周边区域、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不得影响周边群众的生活。 |
20日内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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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各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1、用地方案 2、建设用地审核表 3、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4、用地单位申请书 5、建用地申请表 6、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7、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 8、环保、林业部门意见 9、未压矿床证明或准予压矿批准文件 10、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11、权属地类汇总表 12、占地协议 13、用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14、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5、勘测定界资料 1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7、规划红线图、平面布置图 18、被用地单位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19、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0、对违法占地的处理意见 21、其他有关材料 自申报材料齐全合格之日起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
自申报材料齐全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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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各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1、申请书 2、乡镇政府初审意见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 4、其它资料:审批局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土地预审意见、占用土地原权属村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意见;乡、镇政府关于总平面图公示、听证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注:(1)报建单位提供纸质材料要求A4幅面打印,图纸装订A4规格,并报报建材料原件的电子版刻录光盘1份(文字材料扫描JPG或PDF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024*1280,设计 图纸为dwg格式)。 (2)建设单位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提供材料原件由收件 人核对原件。 |
在乡、村庄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公益事业、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工程建设以及村民在新宅基地 建设住宅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法定日期15个工作日,承诺日期3个工作日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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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各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62条 |
1、村委会申请书 2、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纪要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核验、复印后返还) 4、发放宅基地呈报表(一式三份) 5、发放宅基地申请表(一式三份) 6、舍旧建新户原宅基地使用证、使用权收回协议 7、其它材料 |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
法定日期15个工作日,承诺日期5个工作日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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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
各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签字的会议记录。 2、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 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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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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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各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签字的会议记录。 2、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3、 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的结果。 |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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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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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各乡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 4、《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七条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授权委托书 3、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7、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8、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 9、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10、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它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它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存储、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 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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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各乡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授权委托 3.生鲜乳收购站申请书 4.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5.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6.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7.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9.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1、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2、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3、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 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4、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检测、计量仪器设备; 5、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6、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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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各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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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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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 |
各乡镇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 《护士条例》第八条 |
1、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一份; 3、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聘用合同原件(一份); 4、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实习手册原件(及实习手册外皮的复印件一份; 7、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8、本人近期免冠小2寸照片1张(与申请表所贴照片为同版)。 |
申请人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发》相关规定。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提交申 请,并经过医疗机构初审同意,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
20日内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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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
各乡镇 |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冀卫规〔2013〕2号,2014年9月28日修改)第二十六条 |
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附件 4.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标明方位、各功能间、辅助用房的名称、面积,各种设备、卫生设施摆放或安装位置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应设消毒专间的公共场所还要提供消毒专间平面图。需标明消毒专间面积和各种消毒设施位置、消毒设备型号、规格) 5.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①申请单位卫生管理组织②卫生管理制度③消毒制度④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⑤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⑥公共场所通风设施、通风情况。 6. 本单位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1)宾馆、旅馆、旅店、招待所、度假村、温泉浴、美发、美容:需提供空气检测报告、公共用品用具检测报告、自备井水质检测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报告;(2)影剧院、俱乐部、录像厅、录像室、游艺厅、舞厅、卡拉0K歌厅、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商店、书店;候诊室、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需提供空气检测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报告;(3)室内游泳馆、室外游泳场:需提供空气检测报告、游泳池水质检测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报告。 7. 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8、申请人承诺书。 9、授权委托书。 注:1.以上申请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携带原件以供查验 |
住宿业:1、饮(杯)具、棉织品等公共用品数量与床位数量之比,普通旅店按2:1配备,星级宾馆按3:1 配备。2、有专用的饮(杯)具消毒间,配备饮(杯)具消毒及保洁设施(使用一次性饮杯具的除外)。3 、 使用非一次性拖鞋有专用清洗消毒池(桶)。4、普通旅店有密闭储存布草设施,星级宾馆设立专用布 草间,布草间设立棉织品保洁柜。5、按所清洁的部位明显区分所使用的清洁工具。6、卫生间设置独立机 械排风装置。7、自洗棉织品的,配备与棉织品使用量相适应的消毒设施。8、棉织品外送清洗签委托清洗 协议。9、客房未配备卫生间的,应按要求配备公用的盥洗设施,并为每个床位配备脸盆、脚盆各一个,且 有明显区分标记。10、设置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及防潮、防尘等设施,有密闭废弃物存放容器。在 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游泳场所:1、有禁游标志。2、有水质公示(公示泳池室温、水温和有效氯、pH测定结果)3、有池水循环 消毒设备,有补充新水系统。4、有强制通过式浸脚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与通道相同,深度不小于 20cm)。5、有强制通过式淋浴。6、儿童涉水池应与成人池隔离。7、有检测游泳池水质有效氯仪器。8、 使用非一次性拖鞋的,应有专用清洗消毒设施。9、 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沐浴场所:1、有禁浴标志。2、有浴池的清洗、消毒设施。3、有浴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4、有专用 的杯饮具消毒间,配备杯饮具消毒及保洁设施(使用一次性杯饮具的除外)。5、使用非一次性拖鞋的,应 有专用清洗消毒设施。6、开展修脚服务的,有专用的修脚工具消毒设施。7、自洗棉织品的,配备与棉织 品使用量相适应的消毒设施。8、棉织品外送清洗签委托清洗协议。9、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美容美发场所:1、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 30 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 10 平方米; 2、 经营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3、美容院和经营面积50㎡以上的 理发店,有专用密闭消毒间;4、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工具。 歌舞厅(卡拉OK厅):1、有专用的杯饮具消毒间,配备杯饮具消毒及保洁设施(使用一次性杯饮具的除 外)。2、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影剧院、商场:1、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
20日内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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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各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四十五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河北省乡村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
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证书或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证明 3、《河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培训合格证书》或《医生(乡村)资格证书》 4、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5、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照片 |
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 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 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
15个工作日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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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再生育审批 |
各乡镇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应提交的证件证材: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生育子女户口页、《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夫妻小二寸合照一张。 1、属于小儿病残家庭的还需提供市级或者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2、属于再婚家庭的: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再婚的提供离异方《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
(一) 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 以再生育的; (二) 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 个子女的; (三) 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 生育子女的。 同时符合病残家庭和再婚家庭照顾再生育条件的,按照从简的原则以再婚 家庭申请再生育。 |
乡级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自 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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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各乡镇 |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
无 |
无 |
0.5个工作日内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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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许可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各乡镇 |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无 |
无 |
0.5个工作日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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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各乡镇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河北省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 |
(一)《销售环节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方位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标注主要设施设备); (五)外设仓库的情况(地址、方位图、面积、设备设施、贮存条件);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七)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 (八)其他资料: 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 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2、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 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 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 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 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食品经营许可 证》。无特殊情况共计30个工作日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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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许可 |
食品小餐饮登记 |
各乡镇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
(一)《小餐饮登记证申请书》; (二)开办者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一) 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 (二) 操作间和就餐场所均应设在室内,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宜使用玻璃等透明材料区分或隔断,将加工过程公开给消费者,卫生间不得设置在操作间内; (三) 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应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 供应少量蔬菜类凉拌菜的(如拍黄瓜、凉拌海带丝等)应设置相应的专用区域,专用的案板和刀用具。供应冷荤、卤味等其他凉拌菜的应设置相应的操作专间; (五) 地面使用不透水、易清洗、防滑的材料,墙壁、顶面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有通风排烟设施,窗户应有防蝇纱网; (六)有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的食品冷冻冷藏设备设施; (七)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的数量或容量应能满足需要;有密闭的清洁餐饮具贮存保洁设施。提倡配备若干存放未清洗餐饮具的周转箱(桶) (八)食品原材料专用清洗设施的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 应。 (九)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存放架,食品和食品容器上架存放; (十)有纱窗(门)、灭蝇灯和防鼠板等防虫防鼠设施; (十一)有充足的采光照明设施,就餐场所和食品加工处理区光线充足; (十二)烹调区有机械排烟、排气装置; (十三)食品处理区、就餐场所、专间内设足够数量的餐厨废弃物暂存容器。提倡就餐场所每张餐桌下面设一个垃圾篓,并提示消费者垃圾入篓; (十四)设置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设施; (十五)操作间面积原则上不小于6㎡。 |
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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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许可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各乡镇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河北省小作坊登记 管理办法》第二条 |
(一)申请书; (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主要食品原辅材料清单; (五)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 ; (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 (八)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
(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 流程要求; (二)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 、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 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场所的地面、墙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五)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县级食品小作坊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 记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 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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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许可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各乡镇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无 |
五名或五名以上的自然人,其中必须有80%的农民 |
0.5个工作日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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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各乡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2、《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六条; 3、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在全省实施林木采伐伐前公示制的通知》冀林资(2003)6号 |
1.授权委托书 2.行政许可申请书 3.林木采伐许可申请表(集体或个人) 4.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5、林木采伐基本情况证明文件(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或现场勘验 报告,提交上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 、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 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文件) 6、公示结果证明 7、涉及到临时占用林地和建设项目的林木采伐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不涉及不需要提供) 8、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申请采伐国有林木的企事业单位) 9、上年度采伐更新证明文件(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上年度未采伐不需要提供) 10、复核报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
采伐林木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省政府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森 林采伐限额的分项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或者挤占。 |
15个工作日 |
免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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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31 |
行政处罚 |
上级下发的110项行政处罚事项 |
各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河北省绿化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印刷业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一)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 7 个工作日。 (三)举行听证前 7 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四)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 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 长至 5 年。 (五)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 确认无效的,3 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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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对栾城区南高乡检查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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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征收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各乡镇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年3月29日修正)第四十三条“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一)项标准征收。” |
1、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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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行政给付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各乡镇 |
1. 《中华 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
1、《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审批表》2份; 2、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3、近期小2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4、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等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
乡级负责受理 |
134 |
行政给付 |
临时救助 |
各乡镇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2015年11月12日)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指导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可以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第四十七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按照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
1.申请审批表;2.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报销的凭证原件;3.属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性救助事件的,需出具村级以上证明;4.救助类别属于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5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低保户、特困人员提供低保证、特困供养证。 |
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本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 |
3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
乡镇负责受理、审核 |
135 |
行政给付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各乡镇 |
1. 《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4号) |
监护人或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的《孤儿或事实无人扶养儿童审查表》、《孤儿或事实无人扶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申请审批表》;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近期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父母双方情况(死亡、重残、失踪、服刑)证明、监护人监护权证明、孤儿邮储账号。 |
应具有本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包括:(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二)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
村级负责受理, 乡级负责审核 |
136 |
行政给付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领 |
各乡镇 |
《河北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 〔2019〕4号) |
一、提交申请。监护人或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人或 其监护人填写的《孤儿或事实无人扶养儿童审查表》、《孤儿或事实无人扶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申请审批表》;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近期半身免冠一寸彩 色照片四张、父母双方情况(死亡、重残、失踪、服刑)证明、监护人监护权证明、孤儿 邮储账号。 |
应具有本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包括:(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 童。(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
村级负责受理, 乡级负责审核 |
137 |
行政给付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
各乡镇 |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9 年3 月2 日修改)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2.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民主评议,根据调查和评议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一、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三、《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社会救助诚信承诺书、家庭状况和财产状况查询授 权书(以下称授权书)。 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含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五、家庭成员残疾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六、县级部门联审表。 七、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 八、普通群众需提交的城乡低保对象民主评议会记录。 九、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家庭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持有石家庄市栾城区户口的居民申请低保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一、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要求。 三、对靠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者其供养人申请可以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罹患过21中大病、且医疗费支出过大,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农村人口五、家庭生活水平不能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
5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
乡级负责受理、初审 |
138 |
行政给付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各乡镇 |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6〕14号)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 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4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
乡级负责受理、初审 |
139 |
行政给付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各乡镇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5〕52号) |
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份)、户口本(原件并提交本人复印件页面3份)、残疾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份)、低保证(复印件3份)残疾人本人银行卡(复印件3份)及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
具有栾城区户籍 |
4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
村级负责受理 |
140 |
行政给付 |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 |
各乡镇 |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016 年12 月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规划、按标准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五)制定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补贴的政策; (六)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养老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七)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残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 |
申请人申领补贴需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手续:(1)本人户口簿、二代身份证;(2)特困人员需提供本人特困证;(3)低保家庭老人提供本人低保证;(4)社会孤老需经过所属街道(乡镇)统一审核;(5)重度失能老人需经过生活能力评估;(6)计生特殊家庭老人需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的相关证明。2、困难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一式三份。重度失能老人许填写自表一式三份。 |
栾城区内具有栾城去区户籍且在本区居住的 60 周岁及以上的特困人员(指原“ 三无”老人)、低保家庭老人、社会孤老(指有一定经济收入,无配偶、无法定赡养人的老年人)、重度失能老人和 90 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计生特殊家庭老人等“六类”老人 |
每月20日之前提交完所有资料,审核通过次月享受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
村级负责受理 |
141 |
行政给付 |
住房租赁补贴申领 |
各乡镇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9 年3 月2 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三)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四)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
乡级负责受理 |
142 |
行政给付 |
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确定与补偿凭证发放 |
各乡镇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2000 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九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应当及时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补偿金额公布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表 |
因分洪蓄洪遭受损失的区内常住户口的居民,以及在蓄滞洪区内有承包土地、专业养殖和经济林的区外居民。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
|
143 |
行政给付 |
地力补贴申领 |
各乡镇 |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以哪一种类型面积或哪几种类型面积,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定;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
身份证复印件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
村级负责受理 乡级负责审核 |
144 |
行政给付 |
棉花补贴申领 |
各乡镇 |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棉花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0号)“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完善内地棉花补贴机制文件精神,加强棉花补贴资金管理,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2018年度棉花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冀农办发〔2018]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棉花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我省棉花实际种植者的补贴资金。第三条补贴对象为我省棉花实际种植者,包括基本农户(含村集体机动土地承包户)和地方国有农场、种植大户、农业产业化经营单位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棉花种植者(以下简称棉花生产单位)。按照谁种植补给谁的原则,对于转包(租)、分包耕地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
身份证复印件 |
棉花实际种植者,包括基本农户(含村集体机动土地承包户)和地方国有农场、种植大户、农业产业化经营单位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棉花种植者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
村级负责受理、 乡级负责审核 |
145 |
行政给付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各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
1、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婚育状况证明、生育证和本人近期免冠照片2张。 2、2、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本。 3、提前纳入的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子女的死亡证明 |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 年1月1日后出生,1973 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 60 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家庭,男方年满50 周岁、女方未满 49 周岁的,男方可提前纳入奖励扶助)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
村级负责受理、预审,乡级负责初审 |
146 |
行政给付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各乡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2.《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 死亡的,按照规定给予扶助。在经济补贴、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应急帮扶、亲情关爱等方面给予照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养子女的,退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补助。” |
1、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婚育状况证明、生育证和本人近期免冠照片2张。 2、伤残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本。 3、子女《残疾人证》或子女死亡证明 |
1.户籍在本市; 2.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 49 周岁; 3.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
乡级负责受理 |
147 |
行政给付 |
计划生育受术者补助 |
各乡镇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年3月29日修正)第二十九条“对计划生育受术者,按规定给予节育假;接受绝育手术确需其配偶护理的,其配偶享受七至十天的护理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在上述假期内,视为全勤;农村居民可以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
1、身份证 2、结婚证 3、结扎证明 4、居民户口本 |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节育受术者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
|
148 |
行政给付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各乡镇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 〔2011〕110号) |
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等有效证明材料,个人申请、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认定表及享受优抚待遇联审表。 |
1954 年 11 月 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
村级负责受理、初审, 乡级负责复核 |
149 |
行政给付 |
部分烈士 (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各乡镇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发 〔2012〕27号) |
1、革命烈士证明书 2、烈士子女本人身份证 3、烈士子女户口本 4、烈士子女信息采集表 5、烈士子女证明信 6、烈士子女审核认定表 |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 60 周岁的烈士子女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
村级负责受理、初审,乡级负责复核 |
150 |
行政给付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各乡镇 |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
1、本人户口页 2、本人身份证 3、退役证 4、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5、优抚医疗证 6、住院医疗收费票据 7、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伍军人,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抚恤补助的其他人员。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
乡级负责受理 |
151 |
行政给付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各乡镇 |
1. 《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8月1日修订)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
1.申请书; 2.户口簿和身份证; 3.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结婚证审查后退回,结婚证以外的其他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不予退回)、复印件 2 份; 4.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或病故军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5.《“三属”待遇审批表》 |
1、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子女未满 18 周岁或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3.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或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2、在 1954 年 10 月 31 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生活困难的。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
乡级负责受理 |
152 |
行政给付 |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申领 |
各乡镇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9 年3 月2 日修订)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
个人申报表、群众评议材料、公示材料、乡镇(社居中心)审核材料 |
在栾城区内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 |
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
村级负责受理, 乡级负责审核 |
153 |
行政给付 |
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申请 |
各乡镇 |
1.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9 年3 月2 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第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个人申报表、群众评议材料、公示材料、乡镇(社居中心)审核材料 |
在栾城区内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 |
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
村级负责受理, 乡级负责审核 |
154 |
行政给付 |
退耕还林补贴申领 |
各乡镇 |
1. 《退耕还林条例》 (2016 年2 月6 日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1、身份证复印件 2、退耕还林申请表 |
退耕农户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
乡级负责受理 |
155 |
行政给付 |
造林绿化补贴申领 |
各乡镇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 〔2016〕 196号)第十二条 造林补助是指对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营造混交林,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助。 |
1、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 2、造林绿化面积等相关材料 |
中央财政安排的为加快国土绿化,对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进行人工造林和更新,造林面积不少于1亩的农民、林业职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
乡级负责受理 |
156 |
行政给付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领 |
各乡镇 |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 〔2010〕256号) |
1、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肢体残疾人(仅限下肢残疾) 2、残疾人身份证 3、银行卡。 |
1、 具有栾城区户籍。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肢体残疾人(仅限下肢残疾)。 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4、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需符合国家标准(GB12995-2006)。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
乡级负责受理 |
157 |
行政确认 |
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
栾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 |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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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日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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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行政确认 |
最低生活保证定期审核 |
各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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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口状况; 2、收入状况; 3、财产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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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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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行政确认 |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 |
区民政局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十二条 冀民[2019]19号 |
(一)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三)《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社会救助诚信承诺书、家庭状况和财产状况查询授权书(以下称授权书); (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含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五)家庭成员残疾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六)县级部门联审表; (七)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 (八)普通群众需提交的城乡低保对象民主评议会记录; (九)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家庭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50日内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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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行政确认 |
乡村建设规划核实 |
各乡镇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6日修订)第57条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2、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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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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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行政确认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
各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句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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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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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行政确认 |
已登记公布的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核实登记 |
各乡镇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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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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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行政确认 |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 |
各乡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 |
1、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筹资筹劳事项可以由村民委员会、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公告,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包括筹资筹劳事项、投资预算、筹资筹劳额度、分摊办法及减免措施预案,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 3、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预案,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 4、村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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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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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行政确认 |
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
各乡镇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五条 |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所在村出具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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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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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行政确认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
各乡镇卫计办 |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 |
因《光荣证》丢失,需要补办的,应查验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原办理《光荣证》时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或者办理独生子女保险的相关材料,或者单位出具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凭证,或者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确实领取过《光荣证》的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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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请的1个工作日审核完毕,现场办理的即时办结。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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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行政确认 |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
各乡镇卫计办 |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
高考自2018年起,每年国庆节后10个工作日内;中考每年3月1日前准备,考生从学校领取《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高考一式四份、中考一式三份),领取填写《审定表》后向乡(镇)卫计办提供如下材料: (一)《审定表》张贴考生本人近期小二寸免冠照片,照片处加盖学校公章,考生本人近期小二寸免冠照片三张(高考四张)。照片蓝底,成像(区上部空 1/10,头部占 7/10,肩部占 1/5,确保清晰、规范); (二)考生在户籍地公示照片纸质版; (三)居民户口本(考生父母及本人),需提供原件供审核,复印件一份留存; (四)身份证(考生父母及本人),需提供原件供审核,复印件一份留存;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提供原件供审核,复印件一份留存; (六)农村居民户口状况证明(村委会出具),需留存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七)违法生育的需提供处理情况证明。需提供原件供审核,复印件一份留存; (八)属父母离婚、丧偶的,要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属离婚的,需要提供父母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民事 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和乡级出具的考生父母双方婚育情况说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生育的情况说明),需提供原件供审核,复印件一份留存; 2、属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者的死亡证明和乡级出具的现存一方的婚育情况说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生育的情况说明)。需提供原件供审核,复印件一份留存; (九)考生本人填写的《河北省独生子女审定表》。中考一式三份(高考报名点、乡级卫生计生办、区卫生健康局)、高考一式四份(高考报名点、乡级卫生计生办、区卫生健康局、市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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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自2018年起,每年国庆节后10个工作日内;中考每年3月1日前准备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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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
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2018年)第十条 |
(一)退伍军人携带退伍证、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红底照片; (二)烈属携带《烈士证》、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红底照片; (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携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红底照片; (四)病故军人遗属携带《病故军人证明书》、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红底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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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内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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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行政确认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 |
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 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等有效证明材料,个人申请、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认定表及享受优抚待遇联审表。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市、区)退役军人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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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内 |
不收费 |
无限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春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