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序号 |
抽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或双随机抽查范围(含比例) |
检查内容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监管 |
备注 |
1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农产品种养殖生产、加工企业、合作社和农户散户,100家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开展监督抽查 |
1-12月 |
现场抽查、第三方检测 |
1次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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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第五十二条 |
农产品种养殖生产、加工企业、合作社,50家 |
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
1-12月 |
现场检查 |
1-2次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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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22修订) |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主体,100% |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 |
1-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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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4 |
对农药生产经营者及农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
农药生产厂家和经营门店,30家,“双随机、一公开”抽检5%以上 |
主体行为检查、产品质量及标签检查 |
1-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双随机、一公开为联合抽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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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兽药经营和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
兽药经营门店,10家,“双随机、一公开”抽检5%以上 |
对兽药经营和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检查。 |
1-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双随机、一公开为联合抽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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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门店,40家,“双随机、一公开”抽检5%以上 |
对经营门店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标示标签备案等情况监督抽查。 |
1-12月 |
现场检查、第三方检测 |
1次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双随机、一公开为联合抽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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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肥料登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
肥料生产厂家,1家 |
肥料生产厂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1-12月 |
现场检查、第三方检测 |
2次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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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监督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
经营使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企业,100%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的监督检查 |
3-10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农机安全监理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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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一条;《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
饲料、兽药生产企业,100% |
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1-12月 |
现场检查 |
2次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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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种畜禽(含蜂种、蚕种)生产经营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修订)第三十四条 |
种畜禽(含蜂种、蚕种)生产经营企业,100% |
对种畜禽(含蜂种、蚕种)场的监督检查 |
1-12月 |
现场检查 |
2次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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