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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频次
发布时间:2025-05-15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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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对旅馆业治安的行政检查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监督旅馆制定并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旅馆正常经营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宾馆、民宿、电竞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房车露营基地、小木屋和对外提供住宿服务且旅馆业态明显的按摩、洗浴、足浴、SPA、点播影院、恋爱体验馆等服务场所。(全市3000家,不低于0.5%) 1、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隐私保护制度落实情况,具体内容:是否落实网络审计功能、是否落实日常检查和专项排查(查看制度内容、网络审计改造登记或自行改造情况、检查排查台账等);
2、软硬件建设情况(实地查看是否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是否安装达因系统或其他能够接入公安网系统、监控是否全覆盖并保存30天、前台是否摆放五必须提示牌、企业实际信息是否与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审批信息和达因系统信息相符等);
3、“四实”登记、未成年五必须、访客登记落实情况(可抽查房间住宿情况、可通过达因系统住宿情况与自有酒馆系统住宿情况对比、可查看监控等);
4、从业人员登记情况(现场查看达因系统是否录入前台从业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
1月-12月 现场检查 每年1次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2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全市395家,不低于5%) 1、娱乐场所在取得文化部门审批发放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后是否依法向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2、娱乐场所硬件设施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规定;
3、娱乐场所是否存在“黄赌毒”、营利性陪侍等违法行为;
4、娱乐场所内是否摆放有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
5、娱乐场所内是否有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
1月-12月 现场检查 每年1次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3 对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营业性射击场(全市3家,全部检查) (一)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配枪数量、种类、来源情况检查。
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配枪数量、种类、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
(二)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配枪人员条件、培训情况检查。
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配枪人员是否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
(三)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枪弹库(室)情况检查。
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枪弹库(室)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枪支、弹药是否分开存放。
(四)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枪支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是否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是否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是否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
(五)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枪支、弹药使用情况检查。
枪支弹药是否与登记对等,发生弹药消耗情况是否及时上报。
1月-12月 现场检查 每年2次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4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七条 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八条 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爆破作业单位(全市12家,全部检查) (一)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检查,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检查;
爆破作业单位是否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是否当班清退回库。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是否保存2年备查。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是否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是否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三)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信息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是否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四)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是否可靠、信息是否准确;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是否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四)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资格检查;
是否存在伪造、买卖或者出借、租借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超出许可资质等级、从业范围从事爆破作业;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行为。
(五)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检查;
是否存在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为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承接同一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爆破作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爆破作业单位;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1月-12月 现场检查 每年12次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5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进行综合评估 《银行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评估,是指公安机关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进行综合评估的活动。第六条 安全评估办法要有:(六)突击检查和抽查 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进行综合评估。    8月-10月 现场检查 每年4次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跨部门联合检查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配合部门:金融监督管理局
 
6 对企业内部治安保卫进行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由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全市直管重点单位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措施设置情况、重要部位保护、隐患排查情况、治安隐患问题及时处理情况,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及时处置情况。    1月-12月 现场检查 每季度1次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7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进行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企业 1、购买单位是否取得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2、易制毒化学品运出地是否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3、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帐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二年备查;4、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情况。5.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企业是否如实网上报备出入库情况;6.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单位企业是否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仓储设施是否安全到位。    1月-12月 现场检查 每年1次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刑警大队  
8 对建设、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实施监督管理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一)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二)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政府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三)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车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四)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五)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交通运输主干道的服务区。
(一)建设安装主体是否符合《条例》规定;
(二)是否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三)是否拍摄涉密单位信息;
(四)是否备案以及备案信息是否真实;
(五)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六)是否建立系统监看、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的入职审查、保密教育、岗位培训,以及信息调用登记等管理制度;
(七)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存期限是否符合《条例》规定;
(八)是否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并妥善保管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工作的档案资料;
(九)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拍摄角度和数据采集范围是否符合《条例》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十)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用的产品、服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十一)是否采用完善的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漏等安全技术措施;
(十二)是否定期维护设备设施;
(十三)是否采取规范内部人员查阅处理视频图像信息的授权管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
  7月-12月 现场检查 每年度不超过2次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指挥中心  
9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安全隐患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车辆和驾驶人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分色预警、分级管理、动态管控,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开展交通安全诚信考评,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对列入重点监管生产经营单位中的旅游客运、公路客运、城乡公交、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校车服务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使用校车(含接送学生车辆)的学校和幼儿园每两个月检查一次。对其他列入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抽查和暗访检查的形式。 (一)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设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管理责任;是否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例会并留档备查例会记录。
 (二)机动车驾驶人资质情况:是否掌握本单位驾驶人的准驾资格、驾驶证状态、交通安全培训、审验教育、满分教育、学法减分、道路交通违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他违法犯罪等情况;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将驾驶人信息及时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车辆安全状况:是否掌握本单位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技术检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应当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终端(行驶记录仪)的车辆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是否按规定安装紧急切断装置;车辆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四)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是否对本单位的运输车辆、驾驶人、运输路线和运输过程等环节进行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是否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隐患整改通知后及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五)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是否依照国家和我省及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1月-12月 现场检查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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