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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营罚决〔2025〕001号
发布时间:2025-03-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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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营罚决2025001

当事人:张**,性别:

身份证号:13012419********3X

联系方式:173****5703

家庭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西营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本机关于2025227对你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事实 1.检查笔录1份;2.现场照片证据1份(照片编号:西营证字2025001号);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营责改通2025001号)1份;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惠源路营业部(地址:栾城区惠源路13号),账号10047228********111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栾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6-0025

 

石家庄市栾城区西营乡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