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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不罚决〔2024〕栾城-8号
发布时间:2024-08-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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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石环不罚决〔2024〕栾城-8

河北高旭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576764652U

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北陈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高振生

根据上级交办问题,本机关于2024613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环评文件内废气监测计划要求每季度监测一次,你公司2022年和2023年均只提供1份检测报告,2024年未进行监测,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于2024814日对你单位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石环不罚告〔2024〕栾城-8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你单位按要求期限及时完成整改,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你公司建设项目属于登记管理类,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并已经开展监测,类比《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7的规定“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及时开展自行监测,企业按要求期限完成整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827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