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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决〔2024〕栾城-31号
发布时间:2024-11-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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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决〔2024〕栾城-31

众合亚通物流石家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C8M05WXC

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吴家屯村南车西路1号A区216-217

法定代表人:石磊

根据专项行动要求,我局栾城区分局于2024810位于石家庄市润丰物流园院内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一辆在用的环保标识为:3-3A011267的叉车,经检测后显示尾气排放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0.97m-1,尾气排放不达标。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410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栾城-2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条处罚金额为固定金额,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不存在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地址:友谊南大街122号),收款人:石家庄市财政局,账号10067205952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5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