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0311-88031143
首页
|
通知公告
|
事前公开
|
事后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行政执法公示 >>事后公开 >>生态环境局
石环罚决〔2024〕栾城-40号
发布时间:2024-11-21    来源:
【字体: 】    打印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石环罚决〔2024〕栾城-40

李国涛

居民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XXXXX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XXXXXXXXXXXXXX

本机关于2024820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石家庄孚先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你是该公司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41029日向你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栾城-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栾城-32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序号6的规定,应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取值5%,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的取值5%,违法行为持续 3 个月以上的取值1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因信访举报问题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取值1%,综合取值26%。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贰仟元整(¥52000.0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储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15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