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不罚决〔2025〕栾城-3号
石家庄广润服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7NR1T6U
地址:石家庄装备制造产业园区107国道以东(河北电机厂以西)
法定代表人:苏永子
根据上级交办问题,本机关于2025年1月7日对你单位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4年7月25日,省帮扶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运维人员将含有在线监测分析废液倾倒至废水总排口,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分析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类别HW49其它废物,代码:900-047-49,你公司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于2025年3月18日对你单位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石环不罚告〔2025〕栾城-1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单位倾倒危险废物较少,根据专家评估意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轻微,经执法人员指出后主动提出开展生态损害修复工作,日常管理中已制定并按照危险废物处理规范处置危险废物,本次违法行为属偶发且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环境污染后果轻微。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三方运维人员管理工作,做好对在线监测废液等涉危险废物的规范化处置。
2.积极开展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并按生态相关要求开展管理。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