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决〔2025〕栾城-15号
栾城区冯军杰纸品加工厂:
经营者:冯军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4MA0GGQRL33
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楼底村楼底中学南行500米路西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5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厂将未经处理的冲洗丝网版废水直接排入洗漱间墙外侧渗井内,属于利用渗井排放水污染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栾城-4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2024年12月24日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1月14日举行听证。根据听证主持人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你单位听证意见,维持原告知内容。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序号101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违法行为类型: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取值18%;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的取值8%;3.日排放量:日排放量10吨以下的的取值3%;4.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5.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7.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1%,综合取值35%。该条款法定处罚金额区间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罚款金额=35%*100万元=35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储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