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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27    来源:烟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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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49

当事人:*华,男,33岁,汉族,联系电话:133****4744

        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1********2413

地(住)址:河北省定州市西城乡******号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根据举报,20239181550分,栾城区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张书辉、靳子铭公安局执法人员的配合下,在位于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镇衡井线百营钢铁物流园内**快运石家庄分拨中心向现场负责人当场出示检查证件(检查证件03012152006/03012152011)、表明身份后,对其仓库依法进行了检查。在仓库内发现与举报信息相同的包装袋,经开袋开箱发现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卷烟:玉溪(软) 壹佰肆拾捌条、利群(软蓝)叁拾玖条、黄金叶(乐途)壹拾柒条、红旗渠(芒果)玖条、长白山(777)贰条、冬虫夏草(双中支)肆条、利群(新版)壹条共计柒个品种贰佰贰拾条卷烟,部分码段清楚,卷烟外包装均良好。执法人员现场提取快递面单号:244521427运单显示由石家庄市深泽县公司运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香山路香山公寓,收件人:郑*华、244521429-1、244521429-2运单显示由石家庄市深泽县公司运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溪路1464号收件人:小魏、当事人(该批卷烟货主)不在现场,现场拨打电话无人接听。现场负责人在检查(勘验)现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单据号:1305307)。

由于我局无法找到当事人,并于2023年9月19日在《石家庄市栾城区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网站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石家庄市栾城区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处理,并公告我局地址、联系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

2023年11月3日当事人范*华前来认领卷烟,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

经立案调查,上述违法卷烟系当事人范*华在深泽县以零售价收购的,店名记不清楚,当事人的目的销售。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上述卷烟进行鉴别(检验报告编号为R-WJ23090188),认定送检样品为真品卷烟,当事人对结果无异议。因当事人范光华无法提供上述违法卷烟购进的有效凭证,我局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3〕8号)文件中《 2023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附件1)的零售指导价格,核定违法卷烟涉案金额合计为46110元(大写:肆万陆仟壹佰壹拾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冀烟法[2011]79号)文件规定和《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冀烟法[2021]36号)文件中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第三档规定,对范*华处以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总额46110元(大写:肆万陆仟壹佰壹拾元整)48%的罚款,处罚金额计:22132.8元(大写:贰万贰仟壹佰叁拾贰元捌角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石家庄市栾城区明月街69号石家庄市栾城区烟草专卖局(通过区财政局电子缴费系统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机关印章)

                                                  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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