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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栾城区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2025年版)和石家庄市栾城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30    来源: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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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栾城区保留证明事项基本

目录(2025年版)和石家庄市栾城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方便群众和市场主体办事,根据《石家庄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2025年版)和石家庄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要求,区司法局组织区直有关部门对《石家庄市栾城区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2022年版)》和石家庄栾城区第一批、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进行了梳理修订,形成《石家庄市栾城区保留证明事项目录(2025年版)》和《石家庄市栾城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5年版)》。

现将两个目录予以印发,请区直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抓紧梳理修订本部门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将修订后的两个目录及相关工作要求迅速传达部署到具体办事部门和办事窗口,并采取集中检查、抽查暗访、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确保落实。同时,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公开两个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向群众宣传解读目录内容要求和新的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做好政策衔接和工作衔接,避免出现服务“真空”和管理“空档”,影响群众和市场主体办事。

 

附件:1.石家庄市栾城区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2025年版)

2.石家庄市栾城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5年版)

 

 

 

 

 

石家庄市栾城区司法局                                                        2025年5月21日

 

 

 

 

 

 

 

 

 

 

 

 

 

 

 

 

 

 

 

 

 

石家庄市栾城区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2025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用途

设定依据

索证部门

出具部门

备注

法律

法规

国务院决定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一、公安领域

1

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户口登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住宿证明

用于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用人单位

 

3

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使用性质证明

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十三条

公安分局交管大队

卫生健康部门、消防部门、工程救险车使用部门

 

4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三条

 

 

公安分局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提供者

 

5

保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保安员证核发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条

公安分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6

身体条件证明

身体条件符合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4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72号修改)第八十五条

公安分局

县级、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经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

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

7

赴澳门就学办理签注的在学证明

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一章第三条

公安分局

澳门高等院校

 

8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赴台湾学习证明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6月14修改)第七条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

公安分局

开放赴台就学省份设区市以上台办

 

9

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公安分局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0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婚姻公证书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公安分局

香港、澳门律师行

 

11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抚养权公证书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团聚类携行子女或者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九条

公安分局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2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收养关系证明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收养子女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九条

公安分局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3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内地无子女证明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无依靠老人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子女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第七条

公安分局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4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出生证明公证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户籍无法证明亲子关系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第七条

公安分局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5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公安分局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6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的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一章第三条

公安分局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7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无法采集的手指伤病证明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五条

公安分局

二级以上医院

 

18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的监护关系公证书(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17日)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九条

公安分局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9

《边境通行证》申领人关于现实表现情况的审核意见

办理《边境通行证》审批业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42号,2014年6月29日修改)第十三条

公安分局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审核;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审核,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审核;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0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团聚类、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公安分局

有关国家主管部门

 

21

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失效证件以及代替护照使用的临时身份证明

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二十条

公安分局

所属国驻华使领馆

 

22

健康证明

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入境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2004年8月15日发布)第九条

 

有权限的公安机关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

 

23

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

办理居留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公安分局

中国驻外使领馆

 

24

居住登记证明

户籍所在地外居民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八十九条

公安分局交管大队

居住地公安机关

户籍所在地在外省的居民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需提供该证明,本省内居民无需提供

25

住宿登记证明

港澳台及外国人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八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4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72号修改)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分局交管大队

居住地公安机关

取得港澳居民居住证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取得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无需提供该证明

26

无犯罪、吸毒记录证明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八十九条

公安分局

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二、交通运输领域

27

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证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一条

区数政局、区交通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8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一条

区数政局、区交通局

公安交管部门

 

29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九条

区数政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30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六条

区数政局、区交通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31

出租汽车驾驶员体检证明

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区数政局、区交通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32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从事客运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2年38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

区数政局

公安交管部门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33

学校资产证明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区人社局、区数政局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34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区人社局

公安派出所

 

35

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区人社局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

 

36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区人社局

公证机构

 

37

经济困难证明

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颁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区人社局

遗属供养亲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8

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证明(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区人社局

公安派出所

 

39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区人社局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40

孤儿、孤寡老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无法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进行核验的)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七十三条

区人社局

市、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注:民政部门只能提供孤儿证明。

41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9年12月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区人社局

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村(居)委会

 

42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七十二条

区人社局

公安部门

 

43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

 

 

 

区人社局

原用人单位

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四、文化旅游领域

44

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十条

区文广体旅局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

 

45

无犯罪记录证明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区数政局、区文广体旅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五、市场监管领域

46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用于办理食品小餐饮和小作坊登记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区数政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47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126号)第二十六条

区数政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48

体检报告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TSGZ6001-2019)第十五条

区数政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49

成员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动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九条、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九条

区数政局

公安部门

 

50

姓名或名称更改证明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令第32号)第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区数政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出质人或质权人登记机关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改名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1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企业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区数政局

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出资人(主管部门)、合伙人登记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改名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

52

不动产坐落变更证明

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自规分局

县级地名管理部门

涉及门牌号码的,由地名管理部门编制且变更的可出具证明

53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

自规分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用人单位

 

54

监护人证明或指定监护人关系证明(户口簿等不能证明的)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一条

自规分局

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注:民政部门可以出具孤儿监护人证明

55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

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公布实施)第十四条

自规分局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56

个人身份信息变更证明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自规分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57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改)第七条

区数政局

监理单位、银行

 

58

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4号,2019年12月15日修改)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59

死亡证明

职工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4号,2019年12月15日修改)第二十九、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医疗结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60

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

职工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证机构、法院

 

61

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出国定居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安部门

 

62

亲子关系证明

多子女家庭租、购住房使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安部门

 

63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八、卫生健康领域

64

医疗机构设置提交的资信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修改)第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五条

区数政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65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不符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22年3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区数政局

卫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门

 

66

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供的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区卫健局或区数政局

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67

行医权证明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9项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条

区卫健局或区数政局

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

 

68

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港澳台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等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六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2009年3月1日公布)第六条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3月1日发布)第六条

区卫健局或区数政局

港澳台公证机关

 

69

外籍医师,台湾地区医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的健康证明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99项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六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62号公布)第六条

区卫健局或区数政局

检验检疫机构

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70

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用于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时修改医师资格证书中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三、申请修改医师资格信息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区卫健局

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

 

71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797号修改)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3月10日公布)第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医疗机构

 

72

农村居民户口状况证明

农村独生子女考生中、高考加分资格审核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五条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条

区、乡镇卫生健康部门

公安派出所

 

73

考生父母双方一方死亡的,需提供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资格审核(父母一方死亡的,只审核另一方情况)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条

区、乡镇卫生健康部门

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医疗机构

 

74

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申请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5〕13号)第六项

区卫健局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

 

75

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七条(二十二)项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13号)第六条

村(居)委会

民政部门

 

76

死亡证明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七条(二十二)项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13号)第六条

村(居)委会

公安部门或者医疗机构

 

77

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四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七项、二十三项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6号)第二条

区卫健局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

 

78

亲子鉴定证明

机构外出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变更出生证明父母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项

《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区卫健局

司法行政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

 

九、民政领域

79

亲 属 关系证明(结婚证 、 户 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亲属接领救助人员离站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十一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 号)第五十八条

区民政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乡镇(街道)等

 

80

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应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区民政局

公安机关

 

81

监护人为送养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区民政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公安部门、法院、医疗机构等

 

82

亲属关系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区民政局

公安机关、公证机构

 

83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

区民政局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84

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

区民政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85

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区民政局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

 

86

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声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区民政局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

 

87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港澳台居民、华侨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授权的婚姻登记机关

港澳台公证机构;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

 

88

外国人本人无配偶证明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授权的婚姻登记部门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

 

89

生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证明材料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关于进一步《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和《公安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区民政局

监狱、戒毒所等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机关、公安机关、法院

 

90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军人申请婚姻登记时,需提交的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

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

 

91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十三条

 

 

区数政局

公安机关

 

92

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

 

 

区数政局

公安机关

 

93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办理儿童寄养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94

丧偶死亡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二十九条

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

 

95

验资报告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区数政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96

验资报告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区数政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十、司法行政领域

97

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历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负责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六条

区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

 

98

新增加合伙人的三年以上职业经历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七条

区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

 

99

申请人经历证明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

 

 

 

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县司法局审核)

申请人所在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的证明)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明)

 

100

申请人离开原工作岗位证明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

 

 

 

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县司法局审核)

申请人原所在单位

 

101

公证员法定免职事由证明

报请司法部公证员免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县司法局审核)

公安部门(丧失国籍)或医院诊断证明(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职)或公证处(调离公证机构但个人不提交辞职申请)

 

十一、教育领域

102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区数政局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

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03

体格检查证明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区数政局

教育行政部门、行政审批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

 

104

因不可抗拒原因休学证明

适龄儿童、少年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区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

 

105

医疗诊断证明(义务教育阶段)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区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06

学校资产证明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区数政局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十二、其他领域

107

渔业船员健康证明

渔业船员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

乡级以上医院

 

108

体检证明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2015年5月29日修改)第四条、第十六条依据2018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中“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22项“申请人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不再提交体检证明”、第24项“申请人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不再提交健康证明”,两项均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区应急局或区数政局

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09

健康证明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2015年5月29日修改)第四条、第二十二条依据2018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中“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22项“申请人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不再提交体检证明”、第24项“申请人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不再提交健康证明”,两项均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区应急局或区数政局

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10

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

兽药GSP检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7日公布)第十一条

区数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县级兽药管理部门

 

111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

生鲜乳准运证明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九条

区数政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12

生鲜乳收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生鲜乳收购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

区数政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13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地名发生变化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

区数政局,区应急局

县级地名管理部门

涉及门牌号码的,由地名管理部门编制且变更的可出具证明

114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在办理易地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认定时,用以证明该退役士兵符合易地安置条件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四十五条

 

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3〕125号)2.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

 

115

活动场地同意使用的证明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区数政局

活动场地管理者

 

116

无违法犯罪证明

网安部门对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17

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时,证明申请人没有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 号) 关于申请人基本条件的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河北省外国专家局及其委托部门)

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

无犯罪记录证明需经我国驻外使馆、领馆或外国驻华使馆、领馆认证,或经《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

118

身体条件证明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2018年1月15日公布)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119

资金证明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二十条

 

 

区民宗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附件2

石家庄市栾城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5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用途

设定依据

索证部门

出具部门

备注

法律

法规

国务院决定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1

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户口登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

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证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一条

区交通局、区数政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3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一条

区交通局、区数政局

公安交管部门

 

4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九条

区数政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5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六条

区交通局、区数政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6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从事客运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2年38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

区数政局

公安交管部门

 

7

健康体检证明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发布,2020年7月6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区数政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8

学校资产证明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区人社局、区数政局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9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区人社局

公安派出所

 

10

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区人社局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

 

11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区人社局

公证机构

 

12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区人社局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13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区人社局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

 

14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4号)第七十二条

区人社局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

 

15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

 

 

 

区人社局

原用人单位

 

16

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十条

区文广体旅局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

 

17

无犯罪记录证明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区数政局、区文广体旅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8

体检报告

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TSG Z6001-2019 )第十五条

区数政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9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126号)第二十六条

区数政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20

姓名或名称更改证明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令第32号)第九条

区数政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

 

21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区数政局

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出资人(主管部门)、合伙人登记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改名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2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区数政局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

 

23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不符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 外)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22年3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区数政局

卫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门

 

24

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供的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区卫健局、区数政局

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25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十三条

 

 

区数政局

公安机关

 

26

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

 

 

区数政局

公安机关

 

27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办理儿童寄养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28

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历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负责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六条

区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

 

29

新增加合伙人的三年以上职业经历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七条

区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

 

30

体检证明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2015年5月29日修改)第四条、第十六条

依据2018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中“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22项“申请人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不再提交体检证明”、第24项“申请人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不再提交健康证明”,两项均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区应急局或区数政局

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31

健康证明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2015年5月29日修改)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依据2018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中“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22项“申请人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不再提交体检证明”、第24项“申请人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不再提交健康证明”,两项均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区应急局或区数政局

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32

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

兽药GSP检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7日公布)第十一条

区数政局

县级兽药管理部门

 

33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地名发生变化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修订)第十四条

区数政局、区应急局

县级地名管理部门

涉及门牌号码的,由地名管理部门编制且变更的可出具证明  

34

无违法犯罪证明

网安部门对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35

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A类)时,证明申请人没有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

 

石家庄市栾城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栾城区保留证明事项基本

目录(2025年版)和石家庄市栾城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方便群众和市场主体办事,根据《石家庄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2025年版)和石家庄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要求,区司法局组织区直有关部门对《石家庄市栾城区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2022年版)》和石家庄栾城区第一批、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进行了梳理修订,形成《石家庄市栾城区保留证明事项目录(2025年版)》和《石家庄市栾城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5年版)》。

现将两个目录予以印发,请区直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抓紧梳理修订本部门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将修订后的两个目录及相关工作要求迅速传达部署到具体办事部门和办事窗口,并采取集中检查、抽查暗访、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确保落实。同时,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公开两个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向群众宣传解读目录内容要求和新的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做好政策衔接和工作衔接,避免出现服务“真空”和管理“空档”,影响群众和市场主体办事。

 

附件:1.石家庄市栾城区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2025年版)

2.石家庄市栾城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5年版)

 

 

 

 

 

石家庄市栾城区司法局                                                        2025年5月21日

 

 

 

 

 

 

 

 

 

 

 

 

 

 

 

 

 

 

 

 

 

石家庄市栾城区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2025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用途

设定依据

索证部门

出具部门

备注

法律

法规

国务院决定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一、公安领域

1

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户口登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住宿证明

用于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用人单位

 

3

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使用性质证明

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十三条

公安分局交管大队

卫生健康部门、消防部门、工程救险车使用部门

 

4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三条

 

 

公安分局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提供者

 

5

保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保安员证核发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条

公安分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6

身体条件证明

身体条件符合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4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72号修改)第八十五条

公安分局

县级、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经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

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

7

赴澳门就学办理签注的在学证明

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一章第三条

公安分局

澳门高等院校

 

8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赴台湾学习证明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6月14修改)第七条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

公安分局

开放赴台就学省份设区市以上台办

 

9

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公安分局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0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婚姻公证书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公安分局

香港、澳门律师行

 

11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抚养权公证书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团聚类携行子女或者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九条

公安分局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2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收养关系证明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收养子女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九条

公安分局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3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内地无子女证明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无依靠老人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子女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第七条

公安分局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4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出生证明公证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户籍无法证明亲子关系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第七条

公安分局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5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公安分局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6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的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一章第三条

公安分局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7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无法采集的手指伤病证明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五条

公安分局

二级以上医院

 

18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的监护关系公证书(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17日)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九条

公安分局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9

《边境通行证》申领人关于现实表现情况的审核意见

办理《边境通行证》审批业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42号,2014年6月29日修改)第十三条

公安分局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审核;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审核,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审核;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0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团聚类、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公安分局

有关国家主管部门

 

21

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失效证件以及代替护照使用的临时身份证明

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二十条

公安分局

所属国驻华使领馆

 

22

健康证明

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入境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2004年8月15日发布)第九条

 

有权限的公安机关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

 

23

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

办理居留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公安分局

中国驻外使领馆

 

24

居住登记证明

户籍所在地外居民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八十九条

公安分局交管大队

居住地公安机关

户籍所在地在外省的居民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需提供该证明,本省内居民无需提供

25

住宿登记证明

港澳台及外国人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八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4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72号修改)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分局交管大队

居住地公安机关

取得港澳居民居住证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取得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无需提供该证明

26

无犯罪、吸毒记录证明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八十九条

公安分局

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二、交通运输领域

27

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证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一条

区数政局、区交通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8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一条

区数政局、区交通局

公安交管部门

 

29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九条

区数政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30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六条

区数政局、区交通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31

出租汽车驾驶员体检证明

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区数政局、区交通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32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从事客运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2年38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

区数政局

公安交管部门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33

学校资产证明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区人社局、区数政局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34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区人社局

公安派出所

 

35

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区人社局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

 

36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区人社局

公证机构

 

37

经济困难证明

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颁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区人社局

遗属供养亲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8

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证明(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区人社局

公安派出所

 

39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区人社局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40

孤儿、孤寡老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无法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进行核验的)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七十三条

区人社局

市、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注:民政部门只能提供孤儿证明。

41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9年12月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区人社局

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村(居)委会

 

42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七十二条

区人社局

公安部门

 

43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

 

 

 

区人社局

原用人单位

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四、文化旅游领域

44

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十条

区文广体旅局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

 

45

无犯罪记录证明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区数政局、区文广体旅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五、市场监管领域

46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用于办理食品小餐饮和小作坊登记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区数政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47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126号)第二十六条

区数政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48

体检报告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TSGZ6001-2019)第十五条

区数政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49

成员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动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九条、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九条

区数政局

公安部门

 

50

姓名或名称更改证明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令第32号)第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区数政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出质人或质权人登记机关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改名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1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企业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区数政局

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出资人(主管部门)、合伙人登记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改名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

52

不动产坐落变更证明

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自规分局

县级地名管理部门

涉及门牌号码的,由地名管理部门编制且变更的可出具证明

53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

自规分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用人单位

 

54

监护人证明或指定监护人关系证明(户口簿等不能证明的)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一条

自规分局

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注:民政部门可以出具孤儿监护人证明

55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

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公布实施)第十四条

自规分局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56

个人身份信息变更证明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自规分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57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改)第七条

区数政局

监理单位、银行

 

58

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4号,2019年12月15日修改)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59

死亡证明

职工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4号,2019年12月15日修改)第二十九、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医疗结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60

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

职工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证机构、法院

 

61

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出国定居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安部门

 

62

亲子关系证明

多子女家庭租、购住房使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安部门

 

63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八、卫生健康领域

64

医疗机构设置提交的资信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修改)第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五条

区数政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65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不符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22年3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区数政局

卫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门

 

66

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供的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区卫健局或区数政局

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67

行医权证明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9项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条

区卫健局或区数政局

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

 

68

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港澳台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等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六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2009年3月1日公布)第六条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3月1日发布)第六条

区卫健局或区数政局

港澳台公证机关

 

69

外籍医师,台湾地区医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的健康证明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99项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六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62号公布)第六条

区卫健局或区数政局

检验检疫机构

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70

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用于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时修改医师资格证书中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三、申请修改医师资格信息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区卫健局

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

 

71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797号修改)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3月10日公布)第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医疗机构

 

72

农村居民户口状况证明

农村独生子女考生中、高考加分资格审核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五条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条

区、乡镇卫生健康部门

公安派出所

 

73

考生父母双方一方死亡的,需提供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资格审核(父母一方死亡的,只审核另一方情况)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条

区、乡镇卫生健康部门

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医疗机构

 

74

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申请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5〕13号)第六项

区卫健局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

 

75

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七条(二十二)项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13号)第六条

村(居)委会

民政部门

 

76

死亡证明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七条(二十二)项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13号)第六条

村(居)委会

公安部门或者医疗机构

 

77

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四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七项、二十三项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6号)第二条

区卫健局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

 

78

亲子鉴定证明

机构外出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变更出生证明父母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项

《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区卫健局

司法行政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

 

九、民政领域

79

亲 属 关系证明(结婚证 、 户 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亲属接领救助人员离站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十一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 号)第五十八条

区民政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乡镇(街道)等

 

80

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应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区民政局

公安机关

 

81

监护人为送养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区民政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公安部门、法院、医疗机构等

 

82

亲属关系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区民政局

公安机关、公证机构

 

83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

区民政局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84

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

区民政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85

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区民政局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

 

86

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声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区民政局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

 

87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港澳台居民、华侨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授权的婚姻登记机关

港澳台公证机构;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

 

88

外国人本人无配偶证明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授权的婚姻登记部门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

 

89

生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证明材料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关于进一步《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和《公安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区民政局

监狱、戒毒所等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机关、公安机关、法院

 

90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军人申请婚姻登记时,需提交的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

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

 

91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十三条

 

 

区数政局

公安机关

 

92

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

 

 

区数政局

公安机关

 

93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办理儿童寄养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94

丧偶死亡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二十九条

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

 

95

验资报告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区数政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96

验资报告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区数政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十、司法行政领域

97

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历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负责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六条

区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

 

98

新增加合伙人的三年以上职业经历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七条

区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

 

99

申请人经历证明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

 

 

 

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县司法局审核)

申请人所在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的证明)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明)

 

100

申请人离开原工作岗位证明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

 

 

 

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县司法局审核)

申请人原所在单位

 

101

公证员法定免职事由证明

报请司法部公证员免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县司法局审核)

公安部门(丧失国籍)或医院诊断证明(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职)或公证处(调离公证机构但个人不提交辞职申请)

 

十一、教育领域

102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区数政局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

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03

体格检查证明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区数政局

教育行政部门、行政审批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

 

104

因不可抗拒原因休学证明

适龄儿童、少年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区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

 

105

医疗诊断证明(义务教育阶段)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区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06

学校资产证明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区数政局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十二、其他领域

107

渔业船员健康证明

渔业船员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

乡级以上医院

 

108

体检证明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2015年5月29日修改)第四条、第十六条依据2018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中“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22项“申请人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不再提交体检证明”、第24项“申请人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不再提交健康证明”,两项均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区应急局或区数政局

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09

健康证明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2015年5月29日修改)第四条、第二十二条依据2018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中“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22项“申请人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不再提交体检证明”、第24项“申请人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不再提交健康证明”,两项均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区应急局或区数政局

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10

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

兽药GSP检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7日公布)第十一条

区数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县级兽药管理部门

 

111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

生鲜乳准运证明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九条

区数政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12

生鲜乳收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生鲜乳收购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

区数政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13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地名发生变化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

区数政局,区应急局

县级地名管理部门

涉及门牌号码的,由地名管理部门编制且变更的可出具证明

114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在办理易地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认定时,用以证明该退役士兵符合易地安置条件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四十五条

 

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3〕125号)2.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

 

115

活动场地同意使用的证明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区数政局

活动场地管理者

 

116

无违法犯罪证明

网安部门对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17

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时,证明申请人没有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 号) 关于申请人基本条件的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河北省外国专家局及其委托部门)

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

无犯罪记录证明需经我国驻外使馆、领馆或外国驻华使馆、领馆认证,或经《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

118

身体条件证明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2018年1月15日公布)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119

资金证明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二十条

 

 

区民宗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附件2

石家庄市栾城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5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用途

设定依据

索证部门

出具部门

备注

法律

法规

国务院决定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1

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户口登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

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证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一条

区交通局、区数政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3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一条

区交通局、区数政局

公安交管部门

 

4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九条

区数政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5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六条

区交通局、区数政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6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从事客运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2年38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

区数政局

公安交管部门

 

7

健康体检证明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发布,2020年7月6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区数政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8

学校资产证明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区人社局、区数政局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9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区人社局

公安派出所

 

10

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区人社局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

 

11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区人社局

公证机构

 

12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区人社局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13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区人社局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

 

14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4号)第七十二条

区人社局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

 

15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

 

 

 

区人社局

原用人单位

 

16

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十条

区文广体旅局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

 

17

无犯罪记录证明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区数政局、区文广体旅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8

体检报告

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TSG Z6001-2019 )第十五条

区数政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9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126号)第二十六条

区数政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20

姓名或名称更改证明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令第32号)第九条

区数政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

 

21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区数政局

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出资人(主管部门)、合伙人登记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改名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2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区数政局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

 

23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不符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 外)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22年3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区数政局

卫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门

 

24

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供的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区卫健局、区数政局

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25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十三条

 

 

区数政局

公安机关

 

26

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

 

 

区数政局

公安机关

 

27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办理儿童寄养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28

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历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负责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六条

区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

 

29

新增加合伙人的三年以上职业经历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七条

区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

 

30

体检证明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2015年5月29日修改)第四条、第十六条

依据2018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中“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22项“申请人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不再提交体检证明”、第24项“申请人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不再提交健康证明”,两项均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区应急局或区数政局

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31

健康证明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2015年5月29日修改)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依据2018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中“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22项“申请人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不再提交体检证明”、第24项“申请人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不再提交健康证明”,两项均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区应急局或区数政局

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32

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

兽药GSP检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7日公布)第十一条

区数政局

县级兽药管理部门

 

33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地名发生变化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修订)第十四条

区数政局、区应急局

县级地名管理部门

涉及门牌号码的,由地名管理部门编制且变更的可出具证明  

34

无违法犯罪证明

网安部门对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35

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A类)时,证明申请人没有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 号)
关于申请人基本条件的规定:应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河北省外国专家局及其委托部门)

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

无犯罪记录证明需经我国驻外使馆、领馆或外国驻华使馆、领馆认证,或经《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除A类人才外,暂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36

亲子关系证明

多子女家庭租、购住房使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安机关

 

 

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 号)
关于申请人基本条件的规定:应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河北省外国专家局及其委托部门)

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

无犯罪记录证明需经我国驻外使馆、领馆或外国驻华使馆、领馆认证,或经《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除A类人才外,暂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36

亲子关系证明

多子女家庭租、购住房使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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