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栾城罚决字〔2025〕第034号
当事人:河北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ET2CBXW;住所:****************;法定代表人:韩*亚;身份证号:****************;受委托人:张*哲;身份证号:****************。
2025年6月17日,我局接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栾城分局移交,通过对移交材料的复核,并结合对你单位进行的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由河北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同福广场项目,12#商业楼原审批为地上二层,实际建设为地上第三层,楼体东侧存在三层室外楼梯。
上述事实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移交表》;不动产权证扫描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扫描件;规划审批总平面图扫描件;《建设工程造价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2025年7月7日 ,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第二百三十一项第一小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仟叁佰零玖圆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石家庄市邮政储蓄银行栾城区惠源路支行 (账号:**********,账户名称:石家庄市栾城区财政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栾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 年 7 月 15 日
注:此件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