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行政”的检查标准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常见问题示例 |
1 |
证照是否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
查看证照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的条件.... |
证照不齐全、资质种类不符合从事培训种类、证照资质未在有效期内。 |
2 |
是否制定培训大纲 |
查看资料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 |
未制定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所制定的培训大纲不符合相关要求。 |
3 |
所用教材是否合格 |
查看资料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选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
未发放教材或培训教材不符合大纲要求。 |
4 |
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
查看证照/合同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4.2 培训场所 |
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租赁场所的租用合同不足3年。 |
5 |
理论培训场地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
查看证照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4.2 培训场所 |
场地面积小于90㎡或学员人均面积不足1.5㎡。 |
6 |
专(兼)职教师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是否符合要求 |
查看资料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4.3 培训教师及管理人员 |
教师无相关工作经验或相关工作经验不足5年。 |
7 |
管理人员数量及学历是否符合要求 |
查看资料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4.3 培训教师及管理人员 |
管理人员学历不合格;配备人数不足或无管理人员保险。 |
8 |
是否配备具备学员身份信息录入和识别功能的考勤设备 |
查看设备设施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4.6 设备设施配备 |
考勤设备不具备相应功能。 |
9 |
是否配备具有联网和存储功能的监控设备 |
查看设备设施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4.6 设备设施配备 |
监控设备不具备相应功能。 |
10 |
理论培训教室是否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和配套的学员培训后勤保障设施 |
查看设备设施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4.6 设备设施配备 |
理论培训教室设备不齐全,后勤保障设施不完备。 |
11 |
是否配齐应急设备设施并储备应急物资 |
查看设备设施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4.6 设备设施配备 |
应急设备设施及物资不齐备,应急库未建立登记台账,配备的物资超出有效期限。 |
12 |
培训学员的电子或纸质培训档案是否“一期一档” |
查看资料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4.7 培训档案 |
学员档案不齐全,档案内容不符合档案规定要求;未建立档案台账和出入库登记台账。 |
13 |
特作培训档案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6年,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3年 |
查看资料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4.7 培训档案 |
三项岗位人员档案未按照保存期限要求保存;视频和纸质档案保管不善。 |
14 |
每个特作类别是否配备专(兼)职教师3名及以上。电工、焊工和高处作业是否至少配备1名专职教师 |
查看资料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5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条件 |
特作各类别的专(兼)职教师人数不符合规定要求。 |
15 |
特作线下理论培训专(兼)职教师是否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
查看资料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5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条件 |
特作线下理论和线上理论教师的学历和职称不符合要求。 |
16 |
特作实操培训专(兼)职教师是否取得过与所授课程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查看资料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5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条件 |
教师无操作证或等级证;教师学历不符合规定要求。 |
17 |
特作实操培训设备设施应为自有或租赁(租期3年及以上) |
查看证照/合同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5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条件 |
没有自有的特作实操设备,或特作实操设备租赁期限不满3年。 |
18 |
高危每个行业类别是否配备专(兼)职教师2名及以上; |
查看资料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6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条件 |
高危各类别的专(兼)职教师人数、学历、职称不符合规定要求。 |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的行政检查”的检查标准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常见问题示例 |
1 |
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 |
查验证书 |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 |
2 |
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资质证书及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合同文件 |
查验证书及抽查合同 |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 |
3 |
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资质证书及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合同文件 |
查验证书及抽查合同 |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 |
4 |
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资质证书及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合同文件 |
查验证书及抽查合同 |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是否正常运转”的检查标准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常见问题示例 |
1 |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安全设备处于故障或失效状态。 |
“对承保安责险保险机构的行政检查”的检查标准
序 号 |
检查 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常见问题示例 |
1 |
是否开展事故预防服务 |
现场检查 |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和推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未建立事故预防服务相关制度;选择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与所从事服务项目相符合的专业能力或资质;未制订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未按照约定开展服务;对服务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书面告知投保单位并指导及时整改;未建立服务费用台账,据实列支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未建立投保单位服务档案。 |
2 |
是否按要求将安责险相关业务信息上传至省级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 |
现场检查、线上核查 |
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第九条....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省级派出机构按照前款对应的职责开展相关工作。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为被保险人建立事故预防服务档案,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保险机构和被保险人应当留存事故预防服务档案,妥善保管,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期间不得篡改、隐匿或销毁。 鼓励保险机构建立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事故预防服务业务数据、费用台账、制度标准、服务档案进行采集和存储。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被保险人所在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相关数据。 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责险信息共享机制,对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基础信息、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信息、保险机构承保赔款信息、事故预防服务信息、事故预防服务支出信息等进行数据交互共享。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在经营安责险业务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有下列有关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可以视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采取约谈、限期整改。 (七)不如实提供安责险相关业务数据或档案资料的; 2.《关于加快推进省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省级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要对接保险机构(运营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业务系统,采集第一手安责险业务数据,避免非正常人为干预或事后人工汇总填报数据。 |
未将承保、事故预防服务、理赔等数据信息上传。 |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的检查标准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常见问题示例 |
1 |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的行政检查 |
现场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
“对重大危险源备案的行政检查”的检查标准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常见问题示例 |
1 |
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
资料审查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
备案资料不完整或不规范,备案的重大危险源种类、数量、位置等信息与现场实际情况不一致,企业未在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
“对应急救援队伍的行政检查”的检查标准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常见问题示例 |
1 |
对应急救援队伍的行政检查 |
现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
未按要求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未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未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
“对地震应急预案备案的行政检查”的检查标准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常见问题示例 |
1 |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制定以及备案情况 |
文件审查: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权责查阅企业地震应急预案文本、备案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
未依法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预案内容不完整。 |
2 |
地震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
现场询问: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权责与企业相关负责人沟通,了解预案的制定、演练及实施情况 |
《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演练,检验和完善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二十三条规定应急预案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
预案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不否具备可操作性。 |
3 |
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 |
实地查看: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权责查看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的储备和管理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预警机制、应急响应程序、保障措施等内容。 |
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不齐全、不符合预案要求,设备和物资未定期检查维护。 |
“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的检查标准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常见问题示例 |
1 |
是否制定标准化建设规划,明确标准化建设管理部门,将标准化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
查看资料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并落实下列要求:(一)制定标准化建设规划,明确标准化建设管理部门,将标准化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
未制定标准化建设规划;未将标准化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
2 |
组织创建标准化完成后是否安排不少于六个月的试运行 |
查看资料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并落实下列要求:(二)组织创建标准化完成后应当安排不少于六个月的试运行。 |
试运行不足6个月。 |
3 |
是否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标准化建设及其运行情况 |
查看资料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并落实下列要求:(三)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标准化建设及其运行情况; |
未按要求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标准化建设及其运行情况。 |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的检查标准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常见问题示例 |
1 |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的行政检查 |
现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
未按要求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演练不符合定期和次数要求。 |
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的检查标准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常见问题示例 |
1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
2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含未制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组织制定或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未建立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未组织制定或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及时或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职责。 |
3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应当落实下列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未每季度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未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及时组织抢救、未每年向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
4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或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5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1.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按照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3.粉尘涉爆企业未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6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7 |
是否存在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
8 |
是否存在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
9 |
是否存在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未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
10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11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1.使用未通过国家/行业标准认证的设计方案或生产工艺; 2.制造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设备安全性能缺陷; 3.未按照设备安装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4.私自改造设备结构影响原有安全功能; 6.维修时使用非原厂配件导致性能下降; 8.未通过专业机构进行报废鉴定,如起重机械钢丝绳达报废标准未更换。 |
12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1.未落实“经常性维护”要求,如设备润滑周期超过制造商建议时限、防爆电气设备密封部件未每月检查完整性; 3.检测周期违规,检测数据缺失; 4.应急设备失效,如紧急洗眼器未定期进行出水测试、安全联锁装置人为设置旁路开关。 |
13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14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1.生产经营单位未根据作业岗位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2.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尘口罩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生产经营单位为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15 |
是否存在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
1.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不是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的; 2.上述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
16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17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根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等,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装置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
18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
19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
1.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2.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
20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组织对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落实风险管控方案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并建立台账,确定安全风险等级,按照安全风险分级落实相应的管控措施。 |
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岗位操作等相关人员,对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 |
21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未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3.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
22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23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1.生产经营单位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24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
25 |
是否存在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26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
27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按照规定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
28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按照规定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29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企业拒绝、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
30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
31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32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生产经营单位由于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
33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整顿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 |
34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
35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
36 |
是否存在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37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按照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
38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
39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 |
40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 |
41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擅自启封或者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 |
42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
43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
44 |
是否存在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
45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
46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未按照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
47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
1.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未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2.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恢复生产经营。 |
48 |
是否存在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除外)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
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外,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
49 |
是否存在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50 |
是否存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七条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
51 |
是否存在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 |
52 |
是否存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53 |
是否存在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未按照规定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
54 |
是否存在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
55 |
是否存在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
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
56 |
是否存在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
是否存在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
57 |
是否存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现其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
企业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继续进行生产。 |
58 |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未按照规定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擅自投入运行。 |
59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 |
60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
61 |
是否存在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企业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62 |
是否存在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按照规定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或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63 |
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
64 |
是否存在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未按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65 |
是否存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按照规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办理延期手续。 |
66 |
是否存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照规定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未按照时限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
67 |
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68 |
是否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
69 |
是否存在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提出延期申请,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提出延期申请,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
70 |
是否存在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71 |
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 |
72 |
是否存在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
73 |
是否存在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74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75 |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
76 |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
77 |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
78 |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
79 |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80 |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81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82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含未制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组织制定或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未建立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未组织制定或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83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依法处置、报告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未按照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对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
84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或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85 |
是否存在事故发生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事故发生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
86 |
是否存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有违法行为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有违法行为。 |
87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
88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1.生产经营单位未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演练频次不满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89 |
是否存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
90 |
是否存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2.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不能正常运转。 |
91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
92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
93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
94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
95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
96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
生产经营范围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未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
97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
98 |
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
99 |
是否存在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
100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
101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1.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未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
102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新进从业人员、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新进从业人员、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
103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104 |
是否存在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考取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
105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不能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
106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按照规定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
107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
108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 |
109 |
是否存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足24学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足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足20学时。 |
110 |
是否存在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未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即独立上岗作业。 |
111 |
是否存在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
1.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
112 |
是否存在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 |
113 |
是否存在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
114 |
是否存在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
115 |
是否存在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 |
116 |
是否存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
117 |
是否存在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 |
118 |
是否存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
119 |
是否存在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 |
120 |
是否存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
121 |
是否存在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 |
122 |
是否存在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
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
123 |
是否存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
124 |
是否存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 |
125 |
是否存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 |
126 |
是否存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 |
127 |
是否存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
128 |
是否存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 |
129 |
是否存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 |
130 |
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 |
131 |
是否存在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 |
132 |
是否存在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 |
133 |
是否存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 |
134 |
是否存在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从事安全培训所需要的条件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
安全培训的机构不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 |
135 |
是否存在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 |
136 |
是否存在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
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 |
137 |
是否存在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 |
138 |
是否存在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139 |
是否存在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并实行专户存储、规范使用。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140 |
是否存在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 |
141 |
是否存在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 |
142 |
是否存在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
143 |
是否存在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
144 |
是否存在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未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未对承包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
145 |
是否存在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
146 |
是否存在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
147 |
是否存在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 |
148 |
是否存在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
149 |
是否存在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未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未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
150 |
是否存在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
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
151 |
是否存在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
152 |
是否存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
153 |
是否存在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
154 |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
155 |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
156 |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
157 |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
158 |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
159 |
是否存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
160 |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161 |
是否存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
162 |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 |
163 |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有新的危险特性的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有新的危险特性的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
164 |
是否存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 |
165 |
是否存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
166 |
是否存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
167 |
是否存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
168 |
是否存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
169 |
是否存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
170 |
是否存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
171 |
是否存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 |
172 |
是否存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 |
173 |
是否存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 |
174 |
是否存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 |
175 |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
176 |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177 |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 |
178 |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179 |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
180 |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 |
181 |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1.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
182 |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
183 |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 |
184 |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 |
185 |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试生产(使用)前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使用)时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试生产(使用)前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使用)时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 |
186 |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急咨询服务电话专职值守人员不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 |
187 |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 |
188 |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 |
189 |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报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 |
190 |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工作,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
191 |
是否存在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 |
192 |
是否存在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 |
193 |
是否存在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194 |
是否存在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
195 |
是否存在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 |
196 |
是否存在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 |
197 |
是否存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
198 |
是否存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
199 |
是否存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六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分别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
200 |
是否存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未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
201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未照规定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 |
202 |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203 |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
204 |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
205 |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
206 |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
207 |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
208 |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 |
209 |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
210 |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 |
211 |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
212 |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
213 |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
214 |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库房未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库房未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
215 |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配送烟花爆竹抵达零售经营场所装卸作业时,应当轻拿轻放、妥善码放,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 |
216 |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
217 |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库房内的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库房内的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 |
218 |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 |
219 |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 |
220 |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 |
221 |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
222 |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 |
223 |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 |
224 |
是否存在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
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 |
225 |
是否存在工贸企业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五条: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
1.未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2.监护人员不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监护人员未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盲目施救。 |
226 |
是否存在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
1.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未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 |
227 |
是否存在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五条: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
1.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未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 2.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未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进入。 |
228 |
是否存在食品生产企业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情况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1.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3.食品生产企业未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229 |
是否存在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的相关内容。 |
1.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 2.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 |
230 |
是否存在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 |
231 |
是否存在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
1.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 2.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
232 |
是否存在粉尘涉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
粉尘涉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 |
233 |
是否存在粉尘涉爆企业不符合有关粉尘防爆安全生产规定,同时构成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粉尘涉爆企业不符合有关粉尘防爆安全生产规定,同时构成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 |
234 |
是否存在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未发布风险分布图、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开展风险辨识方法和管控措施培训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职责: |
1.企业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或台账未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
235 |
是否存在企业未按要求开展全面辨识或专项辨识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九条 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未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
236 |
是否存在企业未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人员,对较大以上风险制定专门管控方案,企业主要负责人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频次不足每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
1.企业未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未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
237 |
是否存在企业未每年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或事故后评估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等工作。 |
企业未每年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或事故后评估。 |
238 |
是否存在企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风险部位、岗位或者车间进行公示。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公示牌(板)。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玻璃栈桥、悬空桥梁、人行隧(廊)道等设施,还应当按照规定的距离、密度、内容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板),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
企业未按规定在风险部位公示管控措施或管控方案,较大以上风险部位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公示牌(板)。 |
239 |
是否有企业未开展安全检查,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
企业未根据风险情况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或清单和台账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 |
240 |
是否有企业未按要求的频次开展隐患排查,排查内容不全 |
现场检查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
企业隐患排查频次不满足以下要求: 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
241 |
是否存在未制定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以及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情况 |
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按照规定制定带班下井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次数少于6次,带班下井档案填写不符合规定。 |
242 |
是否存在超强度组织生产情况 |
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煤矿企业不得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或者工艺等发生变化导致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依法重新核定其生产能力。 |
超强度组织生产。 |
243 |
是否存在超定员组织生产情况 |
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煤矿企业不得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或者工艺等发生变化导致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依法重新核定其生产能力。 |
超定员组织生产。 |
244 |
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情况 |
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瓦斯超限作业。 |
245 |
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进行生产的情况 |
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进行生产。 |
246 |
是否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仍然进行生产 |
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仍然进行生产。 |
247 |
是否存在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 |
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 |
248 |
是否存在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 |
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 |
249 |
是否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监控与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
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1.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情况或不能正常运行; 2.人为修改、删除及屏蔽系统数据; 3.高瓦斯矿井甲烷传感器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 |
250 |
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五职矿长和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未按照规定配备配齐五职矿长和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
251 |
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灾害等级鉴定。 |
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井工煤矿应当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出口、独立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尘供水系统、防灭火系统、供配电系统、运送人员装置和反映煤矿实际情况的图纸,并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 |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灾害等级鉴定,或鉴定数据失实。 |
252 |
是否存在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情况。 |
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图纸与井下不一致、隐瞒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 |
253 |
生产系统是否合理;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
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煤矿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排水、排土等主要生产系统和防瓦斯、防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冲击地压、防火、防治水、防尘、防热害、防滑坡、监控与通讯等安全设施,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
1.生产系统设计不符合国家规定; 2.安全设施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 |
254 |
矿山企业是否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 |
现场检查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 |
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 |
255 |
煤矿顶帮管理情况。 |
现场检查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
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时,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采掘作业通过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
256 |
企业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情况。 |
现场检查 |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 |
257 |
企业是否存在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情况。 |
现场检查 |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
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 |
258 |
对照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标准,结合企业自评情况对评定涉及内容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38号)第八条 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
证照不齐全、资质类型不符合从事行业要求、证照资质未在有效期内、企业自评评定明细表各项分值与证明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