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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城区应急局行政检查标准
发布时间:2025-05-09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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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行政的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常见问题示例

1

证照是否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查看证照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的条件....

证照不齐全、资质种类不符合从事培训种类、证照资质未在有效期内。

2

是否制定培训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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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

未制定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所制定的培训大纲不符合相关要求。

3

所用教材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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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选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未发放教材或培训教材不符合大纲要求。

4

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查看证照/合同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4.2 培训场所

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租赁场所的租用合同不足3年。

5

理论培训场地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查看证照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4.2 培训场所

场地面积小于90㎡或学员人均面积不足1.5㎡。

6

()职教师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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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4.3 培训教师及管理人员

教师无相关工作经验或相关工作经验不足5年。

7

管理人员数量及学历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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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4.3 培训教师及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学历不合格;配备人数不足或无管理人员保险。

8

是否配备具备学员身份信息录入和识别功能的考勤设备

查看设备设施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4.6 设备设施配备

考勤设备不具备相应功能。

9

是否配备具有联网和存储功能的监控设备

查看设备设施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4.6 设备设施配备

监控设备不具备相应功能。

10

理论培训教室是否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和配套的学员培训后勤保障设施

查看设备设施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4.6 设备设施配备

理论培训教室设备不齐全,后勤保障设施不完备。

11

是否配齐应急设备设施并储备应急物资

查看设备设施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4.6 设备设施配备

应急设备设施及物资不齐备,应急库未建立登记台账,配备的物资超出有效期限。

12

培训学员的电子或纸质培训档案是否“一期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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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4.7 培训档案

学员档案不齐全,档案内容不符合档案规定要求;未建立档案台账和出入库登记台账。

13

特作培训档案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6,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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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4.7 培训档案

三项岗位人员档案未按照保存期限要求保存;视频和纸质档案保管不善。

14

每个特作类别是否配备专()职教师3名及以上。电工、焊工和高处作业是否至少配备1名专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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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5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条件

特作各类别的专()职教师人数不符合规定要求。

15

特作线下理论培训专()职教师是否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线上理论培训专()职教师是否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或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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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5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条件

特作线下理论和线上理论教师的学历和职称不符合要求。

16

特作实操培训专()职教师是否取得过与所授课程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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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5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条件

教师无操作证或等级证;教师学历不符合规定要求。

17

特作实操培训设备设施应为自有或租赁(租期3年及以上)

查看证照/合同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5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条件

没有自有的特作实操设备,或特作实操设备租赁期限不满3年。

18

高危每个行业类别是否配备专()职教师2名及以上;
()职教师是否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及以上注安职业资格证或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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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6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条件

高危各类别的专()职教师人数、学历、职称不符合规定要求。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的行政检查的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常见问题示例

1

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

查验证书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

2

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资质证书及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合同文件

查验证书及抽查合同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

3

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资质证书及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合同文件

查验证书及抽查合同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

4

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资质证书及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合同文件

查验证书及抽查合同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是否正常运转的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常见问题示例

1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相关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条第㈢项。

安全设备处于故障或失效状态。

 

 

 

 

 

 

 

 

 

对承保安责险保险机构的行政检查的检查标准

检查

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常见问题示例

1

是否开展事故预防服务

现场检查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和推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按照规定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等方面事故预防服务,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
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并依据保险机构提出的意见,积极规范整改,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指导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全面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工伤预防监督管理。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投保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
第九十二条 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

建立事故预防服务相关制度;选择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具备与所从事服务项目相符合专业能力或资质;制订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按照约定开展服务;对服务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书面告知投保单位并指导及时整改;建立服务费用台账,据实列支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建立投保单位服务档案。

2

是否按要求将安责险相关业务信息上传至省级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

现场检查、线上核查

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第九条....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省级派出机构按照前款对应的职责开展相关工作。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为被保险人建立事故预防服务档案,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保险机构和被保险人应当留存事故预防服务档案,妥善保管,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期间不得篡改、隐匿或销毁。

鼓励保险机构建立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事故预防服务业务数据、费用台账、制度标准、服务档案进行采集和存储。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被保险人所在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相关数据。

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责险信息共享机制,对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基础信息、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信息、保险机构承保赔款信息、事故预防服务信息、事故预防服务支出信息等进行数据交互共享。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在经营安责险业务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有下列有关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可以视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采取约谈、限期整改。

(七)不如实提供安责险相关业务数据或档案资料的;

2.《关于加快推进省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省级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要对接保险机构(运营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业务系统,采集第一手安责险业务数据,避免非正常人为干预或事后人工汇总填报数据。

将承保、事故预防服务、理赔等数据信息上传。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的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常见问题示例

1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的行政检查

现场
检查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及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其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4.《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相应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修订。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对重大危险源备案的行政检查的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常见问题示例

1

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资料审查

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2、《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发生改变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上报备案。
2、《关于下放应急预案备案和重大危险源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6185号)

备案资料不完整或不规范备案的重大危险源种类、数量、位置等信息与现场实际情况不一致企业未在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对应急救援队伍的行政检查的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常见问题示例

1

对应急救援队伍的行政检查

现场
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以及人员定期演练,统一调配使用,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化工园区应当组织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园区应急救援任务。
4.《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专业和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培训并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条件,实行备案管理。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经相应培训并达到本省规定的条件。

按要求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对地震应急预案备案的行政检查的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常见问题示例

1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制定以及备案情况

文件审查: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权责查阅企业地震应急预案文本、备案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依法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完整。

2

地震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现场询问: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权责与企业相关负责人沟通,了解预案的制定、演练及实施情况

《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演练,检验和完善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二十三条规定应急预案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预案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备案材料齐全、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否具备可操作性。

3

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

实地查看: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权责查看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的储备和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预警机制、应急响应程序、保障措施等内容。

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齐全、符合预案要求,设备和物资定期检查维护。

 

 

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的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常见问题示例

1

是否制定标准化建设规划,明确标准化建设管理部门,将标准化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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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并落实下列要求:(一)制定标准化建设规划,明确标准化建设管理部门,将标准化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未制定标准化建设规划;未将标准化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2

组织创建标准化完成后是否安排不少于六个月的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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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并落实下列要求:(二)组织创建标准化完成后应当安排不少于六个月的试运行。

试运行不足6个月。

3

是否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标准化建设及其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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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并落实下列要求:(三)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标准化建设及其运行情况;

未按要求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标准化建设及其运行情况。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的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常见问题示例

1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的行政检查

现场
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应当落实下列安全生产工作事项:第(三)项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并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第(四)项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用电、民用燃气、实(试)验药品、实(试)验室、制氧站、宿舍、病房、办公用房、食堂、建筑(装修)施工、交通工具,以及室外教学、集体活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除事故隐患,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车站、地铁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动物园、公园、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人员密集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四)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紧急避险救生设施,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危险危害因素、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针对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不同致灾因素依法组织演练。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按要求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符合定期和次数要求。

 

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的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

检查依据

常见问题示例

1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㈠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㈤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含未制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组织制定或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未建立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未组织制定或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及时或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职责。

3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应当落实下列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一)每季度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三)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未每季度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未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及时组织抢救、未每年向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4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㈠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㈡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㈢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㈤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㈦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或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5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相关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第㈢项;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第㈡项。

1.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3.粉尘涉爆企业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6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及第二十八条第㈠项。

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7

是否存在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第㈡项;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及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第三十六条第㈠项、第㈡项。

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8

是否存在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㈢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㈢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9

是否存在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八条第㈣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六条第㈣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10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及第三十三条第㈠项;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四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及第十九条第㈠项;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条第㈠项。

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3.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管道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1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相关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条第㈡项。

1.使用未通过国家/行业标准认证的设计方案或生产工艺

2.制造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设备安全性能缺陷

3.未按照设备安装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4.私自改造设备结构影响原有安全功能
5.未建立定期检测制度如特种设备年检逾期

6.维修时使用非原厂配件导致性能下降
7.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违规使用

8.未通过专业机构进行报废鉴定起重机械钢丝绳达报废标准未更换

12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及第三十三条第㈡项;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条第㈢项。

1.‌未落实“经常性维护”要求,如设备润滑周期超过制造商建议时限、防爆电气设备密封部件未每月检查完整性;
2.‌保养记录造假;

3.‌检测周期违规,‌检测数据缺失;

4.‌‌应急设备失效,如紧急洗眼器未定期进行出水测试、安全联锁装置人为设置旁路开关。

13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相关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条第㈤项。

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14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相关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三条及第十九条第㈡项;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九条及第二十七条第㈣项;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1.生产经营单位未根据作业岗位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2.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尘口罩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生产经营单位为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5

是否存在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1.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不是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的;

2.上述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16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7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根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装置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18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三十二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19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1.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2.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20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组织对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落实风险管控方案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并建立台账,确定安全风险等级,按照安全风险分级落实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岗位操作等相关人员,对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

21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㈠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㈡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㈢隐患的治理方案。

1.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22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及第三十五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第四十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3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生产经营单位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4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进行核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依法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出明确约定。
【相关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及第三十三条。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25

是否存在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6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27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按照规定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28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按照规定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9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企业拒绝、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30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31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相关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及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及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及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定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2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㈢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生产经营单位由于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定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33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整顿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

34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相关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及第二十五条第㈠项;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条第㈠项。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考核合格;
4.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总监

35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36

是否存在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相关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和推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7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按照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38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39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

40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㈣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

41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㈤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擅自启封或者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

42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㈥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43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㈦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44

是否存在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45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46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㈢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㈣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㈤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未按照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7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1.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未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2.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恢复生产经营。

48

是否存在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除外)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㈠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㈡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㈢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外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49

是否存在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㈠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㈢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㈣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㈤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0

是否存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七条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㈠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㈢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㈣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㈤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51

是否存在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㈠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㈢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㈣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㈤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

52

是否存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㈠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㈢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㈣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㈤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53

是否存在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及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及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及第四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及第三十七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按照规定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54

是否存在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㈠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相关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三十八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55

是否存在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相关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及第三十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及第四十二条第㈠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四十五条。

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56

是否存在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相关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及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及第四十六条。

是否存在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57

是否存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现其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㈡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㈢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㈤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㈥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㈧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㈨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㈩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及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

企业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继续进行生产。

58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按照规定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擅自投入运行。

59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㈠变更单位名称的;
㈡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㈢变更单位地址的;
㈣变更经济类型的;
㈤变更许可范围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㈠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㈡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㈢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

60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相关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61

是否存在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相关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㈡、㈢、㈣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㈡、㈢项。

企业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2

是否存在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按照规定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63

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及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64

是否存在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及第三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按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65

是否存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按照规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办理延期手续

66

是否存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照规定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㈠变更申请书;
㈡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㈢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㈣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㈠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㈡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㈢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㈠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
有本条第一款第㈡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有本条第一款第㈠项、第㈢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按照时限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67

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68

是否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及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69

是否存在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提出延期申请,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提出延期申请,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70

是否存在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㈠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㈡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㈢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㈣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㈤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71

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㈠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㈠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

72

是否存在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73

是否存在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74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75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76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77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㈠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㈡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㈢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78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79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80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81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82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㈠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㈤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相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含未制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组织制定或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未建立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未组织制定或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83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依法处置、报告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对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84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㈠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㈡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㈢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㈤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㈦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或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85

是否存在事故发生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86

是否存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有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㈡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㈢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㈣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㈤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㈥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㈠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㈡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相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有违法行为

87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88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相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十四条等;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条及第二十条第㈡项;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条及第二十八条第㈢项。

1.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3.演练频次不满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89

是否存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90

是否存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2.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不能正常运转

91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按照规定,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92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93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相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94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95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96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生产经营范围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未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97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98

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危险化学品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99

是否存在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㈠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㈡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100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101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相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及第三十条第㈡项;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五条第㈢项;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九条及第二十条第㈠项;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八条及第二十八条第㈠项。

1.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安排上岗作业;
3.粉尘涉爆企业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工贸企业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102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新进从业人员、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
(二)对新进人员、实习人员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培训;
(三)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四)对调岗或者离岗六个月以上人员进行车间、班组两级教育培训。对临时转岗、换岗人员进行新岗位教育培训;
(五)协同外来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六)与劳务派遣单位分别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培训;
(七)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举报教育培训;
(八)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新进从业人员、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103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及第三十条第㈢项;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㈡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04

是否存在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及第三十条第㈠项。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考取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105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不能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106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按照规定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107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108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及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及第三十条第㈣项;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及第二十五条第㈡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109

是否存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24学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20学时

110

是否存在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独立上岗作业。

111

是否存在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1.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2.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112

是否存在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相关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

113

是否存在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㈣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㈤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本办法所称虚假报告,是指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款
【相关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及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114

是否存在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115

是否存在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

116

是否存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㈡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㈢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㈣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㈤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㈥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㈦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117

是否存在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

118

是否存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㈥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119

是否存在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㈤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

120

是否存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㈣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121

是否存在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

122

是否存在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123

是否存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124

是否存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

125

是否存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

126

是否存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

127

是否存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28

是否存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

129

是否存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

130

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

131

是否存在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

132

是否存在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

133

是否存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

134

是否存在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从事安全培训所需要的条件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培训的机构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

135

是否存在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

136

是否存在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

137

是否存在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

138

是否存在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㈠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㈡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
㈢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㈤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
㈥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㈧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㈨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
㈩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十一)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
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139

是否存在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并实行专户存储、规范使用。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40

是否存在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具体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

141

是否存在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

142

是否存在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143

是否存在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144

是否存在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承包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145

是否存在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146

是否存在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147

是否存在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

148

是否存在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149

是否存在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未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未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150

是否存在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151

是否存在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152

是否存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及第三十五条第㈠项。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153

是否存在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及第三十五条第㈡项。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154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155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156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157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158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159

是否存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160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161

是否存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162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

163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有新的危险特性的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㈠分类和标签信息;
㈡物理、化学性质;
㈢主要用途;
㈣危险特性;
㈤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㈥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及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有新的危险特性的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164

是否存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㈠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

165

是否存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㈡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166

是否存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㈣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167

是否存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㈢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168

是否存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㈤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69

是否存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㈥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170

是否存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㈦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171

是否存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

172

是否存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

173

是否存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

174

是否存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

175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176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177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

178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179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危险化学品单位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180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

181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㈠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㈢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1.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182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183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

184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㈠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㈡投料试车方案;
㈢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㈣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㈥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㈦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

185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试生产(使用)前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使用)时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试生产(使用)前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使用)时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

186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
㈡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㈢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㈣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㈤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㈥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急咨询服务电话专职值守人员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

187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㈠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1份;
㈡登记办公室初步审查登记企业的登记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通知登记企业提交变更后的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㈢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

188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
㈠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
㈡登记办公室审查登记企业的复核换证申请,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㈢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㈢项、第㈣项、第㈤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复核换证手续。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

189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报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

190

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工作,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191

是否存在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

192

是否存在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㈠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
㈡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
㈢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

193

是否存在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194

是否存在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195

是否存在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

196

是否存在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

197

是否存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㈡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㈡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198

是否存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㈡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㈢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㈠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199

是否存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六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分别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㈢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第十九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相关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及第四十条第㈠项。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200

是否存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201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照规定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

202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203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相关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条㈠项。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204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相关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条第㈡、㈢项。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205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相关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206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207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208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

209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210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

211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㈧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212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213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214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库房未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库房未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215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配送烟花爆竹抵达零售经营场所装卸作业时,应当轻拿轻放、妥善码放,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

216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217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库房内的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库房内的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

218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

219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

220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

221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222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

223

是否存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

224

是否存在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

225

是否存在工贸企业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五条: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1.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2.监护人员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监护人员全程监护,擅自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4.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监护人员未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盲目施救。

226

是否存在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四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备等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1.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未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
2.有限空间作业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存在爆炸风险的,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备等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227

是否存在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五条: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1.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

2.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进入。

228

是否存在食品生产企业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情况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向从业人员通报,并按规定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3.食品生产企业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29

是否存在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的相关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粉尘防爆相关的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1.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

2.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

230

是否存在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㈡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㈢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㈣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㈤粉尘清理和处置;
㈥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㈦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

231

是否存在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等发生变更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1.粉尘涉爆企业按照规定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

2.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232

是否存在粉尘涉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粉尘涉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

233

是否存在粉尘涉爆企业不符合有关粉尘防爆安全生产规定,同时构成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不符合有关粉尘防爆安全生产规定,同时构成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

234

是否存在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未发布风险分布图、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开展风险辨识方法和管控措施培训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职责:
(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二)根据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
(三)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建立危险作业、动能隔离上锁挂牌、风险岗位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五)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安排专门课时对风险辨识方法和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培训;
(六)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
(七)其他风险管控职责。

1.企业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台账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2.根据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
3.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4.建立危险作业、动能隔离上锁挂牌、风险岗位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5.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安排专门课时对风险辨识方法和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培训。

235

是否存在企业未按要求开展全面辨识或专项辨识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九条 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本规定施行满三年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者推广应用前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辨识,并根据辨识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层次逐级划分和确定风险因素评估单元,并根据评估的目标、范围、专业技术力量等客观情况,选择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风险辨识方法。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2.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者推广应用前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开展专项辨识。

236

是否存在企业未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人员,对较大以上风险制定专门管控方案,企业主要负责人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频次不足每季度一次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新设备、变更工艺技术过程中,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对相应的风险重新进行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1.企业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2.企业主要负责人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频次不足每季度一次。

237

是否存在企业未每年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或事故后评估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等工作。

企业未每年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或事故后评估。

238

是否存在企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风险部位、岗位或者车间进行公示。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公示牌(板)。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玻璃栈桥、悬空桥梁、人行隧(廊)道等设施,还应当按照规定的距离、密度、内容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板),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企业按规定在风险部位公示管控措施或管控方案,较大以上风险部位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公示牌(板)。

239

是否有企业未开展安全检查,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应当包括排查的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时间等内容;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企业根据风险情况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清单和台账内容符合有关规定

240

是否有企业未按要求的频次开展隐患排查,排查内容不全

现场检查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专项排查:
(一)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
(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

企业隐患排查频次满足以下要求

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241

是否存在未制定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以及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情况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按照规定制定带班下井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次数少于6次,带班下井档案填写符合规定。

242

是否存在超强度组织生产情况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煤矿企业不得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或者工艺等发生变化导致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依法重新核定其生产能力。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超强度组织生产。

243

是否存在超定员组织生产情况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煤矿企业不得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或者工艺等发生变化导致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依法重新核定其生产能力。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超定员组织生产。

244

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情况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瓦斯超限作业。

245

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进行生产的情况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进行生产。

246

是否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仍然进行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
(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
(四)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时,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仍然进行产。

247

是否存在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
(五)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
(八)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九)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煤层,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

248

是否存在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建设的;
(四)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

249

是否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监控与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六)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或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1.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情况或不能正常运行;

2.人为修改、删除及屏蔽系统数据;

3.高瓦斯矿井甲烷传感器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

250

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五职矿长和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十七)有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按照规定配备配齐五职矿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51

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灾害等级鉴定。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井工煤矿应当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出口、独立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尘供水系统、防灭火系统、供配电系统、运送人员装置和反映煤矿实际情况的图纸,并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灾害等级鉴定,鉴定数据失实

252

是否存在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情况。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十七)有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五)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

图纸与井下一致隐瞒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

253

生产系统是否合理;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煤矿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排水、排土等主要生产系统和防瓦斯、防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冲击地压、防火、防治水、防尘、防热害、防滑坡、监控与通讯等安全设施,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井工煤矿应当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出口、独立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尘供水系统、防灭火系统、供配电系统、运送人员装置和反映煤矿实际情况的图纸,并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

1.生产系统设计符合国家规定;

2.安全设施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

254

矿山企业是否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

现场检查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
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

矿山企业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

255

煤矿顶帮管理情况。

现场检查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井下采掘作业,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采掘作业通过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256

企业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情况。

现场检查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

257

企业是否存在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情况。

现场检查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

258

对照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标准,结合企业自评情况对评定涉及内容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38号)第八条 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按下程序进行:......
2.《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工作的意见》(冀安委办〔2016〕27号)

证照不齐全、资质类型不符合从事行业要求、证照资质未在有效期内、企业自评评定明细表各项分值与证明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不符。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