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水利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促进水利系统依法行政,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水进程,保证各项水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 总体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局应履行下列行政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编制有关水利方面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栾城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组织制定全区水资源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拟定全区中长期和年度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组织有关全区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及防洪、供水、节水等方面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税征收制度。
(三)负责编制全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四)根据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拟定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
(五)负责全区供水的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区供水;负责全区供水价格核算的组织工作;负责自备井管理和供水企业的行业管理与指导。
(六)负责有关水利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基本建设;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区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全区农村供水基本建设;指导全区农村供水、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和综合防治工作。
第二条 依据水行政部门总体职责,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分为两类:水行政管理职责和水行政执法职责。具体如下:
(一)水行政管理职责
1.水利规划
(1) 宣传、贯彻执行水利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 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水利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承担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
(3) 承担重点水利工程的报建登记、开工审批及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4) 对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跟踪监督管理,参与组织,工程验收。
(5) 贯彻和制定水利行业质量标准并监督实施。
责任要求:依法科学进行项目规划编制,申报评审及建设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验,核查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做好建设工程地跟踪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具体工作。
2.水利工程
(1) 负责全区水旱灾害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区水旱灾害应急预案。
(2)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旱灾害工作的法规、政策和上级防汛指挥的调度命令,及时上报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 掌握并发布水情,负责水情监测预警,预报水情,组织编制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4) 指导地方做好河道清障工作,组织对全区河道隐患排查工作,制定河道整治计划,督促河道保护管理和水环境整治。
(5)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水利设施管理的规程、规范、标准的实施。
(6) 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方案。
(7) 负责水利设施的有关统计工作。
(8) 依法会同有关机构做好本区重要水利设施的启用、变更、废弃等事项的审批、申报工作。
(9) 参与本区重要水利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协调做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工程设施移交工作。
责任要求:科学制定和实施水旱灾害预案,采取正确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度汛;加强河道管理,切实落实水工程安全运转规程,保证水工程高度有序最大限度发挥工程效益。
3.农村水利
(1) 承担农村饮水工程。
(2) 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建设。
(3) 协同做好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许可审批。
责任要求:农田水利规划切合本地实际,强化节水灌溉指导,充分发挥河道功能和节水效益。
4.供水管理
(1) 负责全区供水行业管理,编制城乡供水管网专业规划。
(2) 根据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组织编制中长期和年度供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3) 组织管理水价格核定工作,研究自来水供水价格政策意见。
责任要求:有效建立和落实供水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支持社会发展需要。
5.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
依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6.水资源管理
(1)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计划用水制度。
(2) 编制全区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年度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3) 配合发布水资源公报。
(4) 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控制水域排污。
(5) 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实施地下水、各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6) 对涉(取)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预审。
(7) 宣传、贯彻工业和生活节水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8) 编制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9) 组织开展节水检查,落实全区工业及城区生活用水定额管理,有计划开展用单位水平衡测试工作。
(10) 在用水大企业中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以及其他节水科技成果。
(11) 对需要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节水方案提出评估意见,依据“三同时”要求监督落实节水配套设施建设。
责任要求:水资源管理各项制度得到有效建立和落实,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充分发挥水资源管理效益,实现水资源优能配置。
(二)水行政执法职责
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追究。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责任。
1.接受举报或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在案。
2.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予立案处理,告知相关人不予立案;对不属本局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对应当立案查处的案件,承办人应在接报之日起3日内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分管负责人审核,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4.立案查处案件承办人应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事实调查,证据收集,写出调查处理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和依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期限内完成的,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可延长10日。承办人员应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违法事实真实性、证据确凿性、证据形式合法性、适用法律恰当及建议依据充分承担责任。
5.审核承办人在确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后召开案件讨论会,根据讨论结果签署意见报法规科审核,经审核后,需听证的,举行听证,不需听证的报局领导批准,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6.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根据《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规定,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集体讨论会,局党组成员以及相关科室负责人讨论决定。
7.对情节复杂的处罚案件,应报执法第一责任人审批,或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8.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将执法的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时限要求等告知当事人。对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理由,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而对其加重处罚。
9.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程序、管辖、期限、回避等规定。依法收集、调取证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裁定必须合法、公正、适当。
10.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要求:
1.用统一规范的卷皮;
2.卷内材料排列有序;
3.装订整齐;
4.卷内文字打印清晰;手写时应当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文字规范、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第三条 本责任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栾城区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