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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城区水利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石家庄市栾城区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石家庄市栾城区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栾城区水利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处室 | 抽查时间 |
| 1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随机抽查 | 取水手续是否合法有效;取水水源是否符合批复要求;取水工程或设施是否与批复一致;取水用途是否与批复一致;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是否与批复一致;是否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并落实计量管理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已批复的取水户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2017年3月1日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取水活动是否与取水许可批复内容一致。 | 8次 |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 | 是 | 水资源中心 | 2-12月 |
| 2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 | 是否按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后续设计,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等;是否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 已批复的区管在建生产建设项目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是否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是否按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后续设计,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等;是否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 8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 | 水资源中心 | 3-11月 |
| 3 | 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 | 是否越权审批、超类别审批;是否符合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是否按照批复实施;是否未经批准设置临时建(构)筑物;是否非法倾倒弃渣、垃圾;是否落实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汛预案;是否存在其他未批先建或可能影响防洪安全问题;现场监管是否落实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发布,2002年8月29日修订,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发布,2016年7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防洪影响评价批复 | 1次 | 依申请检查 | 是 | 河道维护所 | 4-8月 |
| 4 | 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 是否存在超计划(超定额)用水情况;是否分水源、分用途,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时,是否存在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或使用量未达到指标要求的情况;国家或省要求开展的节约用水方面其他检查内容 | 用水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发布,2002年8月29日修订,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
用水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 8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 | 水资源中心 | 1-11月 |
| 5 |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已批复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9月1日发布,2017年6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是否按批复的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及时足额拨付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 8次 | 依申请检查 | 是 | 水资源中心 | 1-12月 |
| 石家庄市栾城区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年度行政检查频次总上限:8次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驶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 1 | 对取用水行为的随机抽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的后续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 | 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后续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 | 对围垦河道审批的后续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 第二款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5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的后续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具体由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层级确定第一责任层级,同级审批同级监管 |
| 6 |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7 | 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8 | 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规范管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9 | 对危害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 | 《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工程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和供水统一调度工作。受水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工程的安全保护、宣传教育等工作。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0 | 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1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