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案件裁量基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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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X为具体罚款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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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
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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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条 |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
严重 |
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24.6万元≤X≤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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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及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重要事项3项以上,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2.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消防部门检查后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9.2万元≤X≤24.6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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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及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重要事项1项以上3项以下,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2.场所存在涉及消防安全技术条件重要事项3项以上,消防部门检查后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3.8万元≤X≤19.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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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及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等重要事项,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2.场所存在涉及消防安全技术条件重要事项1项以上3项以下,消防部门检查后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8.4万元≤X≤13.8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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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 2.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万元≤X≤8.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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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条 |
公众聚集场所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
严重 |
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与承诺不符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24.6万元≤X≤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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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及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重要事项3项以上与承诺不符,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2.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消防部门检查后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9.2万元≤X≤24.6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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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及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重要事项1项以上3项以下与承诺不符,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2.场所存在涉及消防安全技术条件重要事项3项以上与承诺不符,消防部门检查后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3.8万元≤X≤19.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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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及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等重要事项与承诺不符,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2.场所存在涉及消防安全技术条件重要事项1项以上3项以下与承诺不符,消防部门检查后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8.4万元≤X≤13.8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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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万元≤X≤8.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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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条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严重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
4.1万元≤X≤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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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等消防设施之一的。 |
3.2万元≤X≤4.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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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设施组件、器材或者安全标志类别,3类以上的; 2.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或者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组件、器材或者安全标志数量占该类应设总数量10%以上且总数10具以上的。 |
2.3万元≤X≤3.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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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设施组件、器材或者安全标志类别,2类的; 2.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或者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组件、器材或者安全标志数量占该类应设总数量5%以上且总数3具以上的。 |
1.4万元≤X≤2.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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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设施组件、器材或者安全标志其他情形的。 |
5000元≤X≤1.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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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条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严重 |
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等消防设施中,1类以上严重损坏、瘫痪,或者3类以上系统局部无法正常使用的。 |
4.1万元≤X≤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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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等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导致3类以下系统局部无法正常使用的; 2.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组件、器材或者安全标志类别,5类以上的。 |
3.2万元≤X≤4.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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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组件、器材或者安全标志类别,3类以上5类以下的; 2.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组件、器材或安全标志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且总数10具(件)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
2.3万元≤X≤3.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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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组件、器材或安全标志类别,2类的; 2.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组件、器材或者安全标志数量占此类总数量的5%以上且总数3具(件)以上的,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
1.4万元≤X≤2.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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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组件、器材或者安全标志其他情形的。 |
5000元≤X≤1.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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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条 |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严重 |
损坏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等消防设施,导致1类以上系统整体,或者3类以上系统局部无法正常使用的。 |
4.1万元≤X≤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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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等消防设施,导致2类系统局部无法正常使用的。 |
3.2万元≤X≤4.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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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损坏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等消防设施,导致1类系统局部无法正常使用的; 2.损坏消防器材,3处(具)以上的; 3.挪用消防设施、器材,4处(具)以上的。 |
2.3万元≤X≤3.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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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损坏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等消防设施组件,不影响系统正常使用的; 2.损坏消防器材,2处(具)的; 3.挪用消防设施、器材,3处(具)的。 |
1.4万元≤X≤2.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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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损坏消防器材,1处(具)的; 2.挪用消防设施、器材,3处(具)以下的。 |
5000元≤X≤1.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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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条 |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严重 |
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等消防设施,导致1类以上系统整体,或者3类以上系统局部无法正常使用的。 |
4.1万元≤X≤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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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等消防设施组件,导致2类以上系统局部无法正常使用的; 2.擅自拆除、停用消防器材,5处(具)以上的。 |
3.2万元≤X≤4.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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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等消防设施组件,导致1类系统局部无法正常使用的; 2.擅自拆除、停用消防器材,3处(具)以上的。 |
2.3万元≤X≤3.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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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等消防设施组件,不影响系统正常使用的; 2.擅自拆除、停用消防器材,2处(具)以上的。 |
1.4万元≤X≤2.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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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器材,1处(具)的。 |
5000元≤X≤1.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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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条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2处以上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5处以上的。 |
4.1万元≤X≤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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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1处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4处的。 |
3.2万元≤X≤4.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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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但能够当场改正的; 2.占用、堵塞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占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5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3处的。 |
2.3万元≤X≤3.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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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占用、堵塞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占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20%以上50%以下,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2处的。 |
1.4万元≤X≤2.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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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占用、堵塞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占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20%以下,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1处的。 |
5000元≤X≤1.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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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条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严重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10处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4.1万元≤X≤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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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10处以下,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3.2万元≤X≤4.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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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3处以上5处以下,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2.3万元≤X≤3.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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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1处以上3处以下,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2处以上,可以当场改正的。 |
1.4万元≤X≤2.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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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1处,可以当场改正的。 |
5000元≤X≤1.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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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条 |
占用防火间距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被占用的; 2.既有防火间距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以下,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4.1万元≤X≤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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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既有防火间距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以上85%以下,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2.占用防火间距3处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3.2万元≤X≤4.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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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既有防火间距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5%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2.既有防火间距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以下,可以当场改正的; 3.占用防火间距2处,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2.3万元≤X≤3.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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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既有防火间距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以上90%以下,可以当场改正的; 2.占用防火间距1处,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1.4万元≤X≤2.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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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既有防火间距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90%以上,可以当场改正的; 2.占用防火间距,可以当场改正的。 |
5000元≤X≤1.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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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条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严重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
4.1万元≤X≤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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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4处以上,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3.2万元≤X≤4.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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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3处,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2.3万元≤X≤3.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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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2处,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1.4万元≤X≤2.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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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1处,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5000元≤X≤1.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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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一 条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严重 |
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
4.1万元≤X≤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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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5个以上其他门窗上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
3.2万元≤X≤4.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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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3个以上5个以下其他门窗上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
2.3万元≤X≤3.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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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在2个其他门窗上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
1.4万元≤X≤2.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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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在1个其他门窗上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
5000元≤X≤1.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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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条 |
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严重 |
责令改正限期届满后,仍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要素的。 |
4.1万元≤X≤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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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有5处以上一般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2.仍有3处以上一般火灾隐患,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的。 |
3.2万元≤X≤4.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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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有3处以上5处以下一般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2.仍有1处以上3处以下一般火灾隐患,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的。 |
2.3万元≤X≤3.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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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仍有2处一般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1.4万元≤X≤2.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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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仍有1处一般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5000元≤X≤1.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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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三 条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居住场所的人数30人以上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4.1万元≤X≤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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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居住场所的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2万元≤X≤4.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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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居住场所的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2.3万元≤X≤3.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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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居住场所的人数2人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4万元≤X≤2.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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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居住场所的人数1人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5000元≤X≤1.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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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四 条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既有防火间距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以下,且居住场所的人数10人以上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4.1万元≤X≤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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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既有防火间距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以下,且居住场所的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2万元≤X≤4.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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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既有防火间距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以下,且居住场所的人数1人以上3人以下的。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但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75%以上,且居住场所的人数10人以上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2.3万元≤X≤3.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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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但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75%以上,且居住场所的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4万元≤X≤2.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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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但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75%以上,且居住场所的人数1人以上3人以下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5000元≤X≤1.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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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五 条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严重 |
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且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4.1万元≤X≤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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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报警和灭火系统,均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2万元≤X≤4.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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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报警和灭火系统中,2项以上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2.3万元≤X≤3.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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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报警和灭火系统中,1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4万元≤X≤2.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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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5000元≤X≤1.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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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六 条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采取任何措施改正的; 2.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5类以上的; 3.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数量,40件以上的; 4.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货值,20万元以上的。 |
对人员密集场所处罚款(4.1万元≤X≤5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700元≤X≤2000元)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4类的; 2.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数量,30件以上40件以下的; 3.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货值,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对人员密集场所处罚款(3.2万元≤X≤4.1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400元≤X≤17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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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六 条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3类的; 2.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数量,20件以上30件以下的。 |
对人员密集场所处罚款(2.3万元≤X≤3.2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100元≤X≤1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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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2类的; 2.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数量,10件以上20件以下的。 |
对人员密集场所处罚款(1.4万元≤X≤2.3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800元≤X≤1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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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存在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其他情形的。 |
对人员密集场所处罚款(5000元≤X≤1.4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500元≤X≤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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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七 条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采取任何措施改正的; 2.仍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5处以上的。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4200元≤X≤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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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仍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4处的。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3400元≤X≤4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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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仍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3处的。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2600元≤X≤3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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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仍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2处的。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1800元≤X≤2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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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仍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1处的。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1000元≤X≤1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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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八 条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具备从业条件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3家以上的; 2.不具备从业条件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活动,7家以上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9万元≤X≤10万元),并对责任人处罚款(4.2万元≤X≤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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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具备从业条件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1家以上3家以下的; 2.不具备从业条件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活动,5家以上7家以下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8万元≤X≤9万元),并对责任人处罚款(3.4万元≤X≤4.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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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不具备从业条件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活动,3家以上5家以下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7万元≤X≤8万元),并对责任人处罚款(2.6万元≤X≤3.4万元) | ||||
|
较轻 |
不具备从业条件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活动,2家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6万元≤X≤7万元),并对责任人处罚款(1.8万元≤X≤2.6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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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不具备从业条件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活动,1家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5万元≤X≤6万元),并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X≤1.8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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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九 条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提供服务或者以篡改结果方式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文件; 2.在亡人或者有影响的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出具虚假文件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9万元≤X≤10万元),并对责任人处罚款(4.2万元≤X≤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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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 2.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严重偏离客观实际,6处以上。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8万元≤X≤9万元),并对责任人处罚款(3.4万元≤X≤4.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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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严重偏离客观实际,4处以上6处以下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7万元≤X≤8万元),并对责任人处罚款(2.6万元≤X≤3.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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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严重偏离客观实际,2处以上4处以下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6万元≤X≤7万元),并对责任人处罚款(1.8万元≤X≤2.6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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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严重偏离客观实际,1处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5万元≤X≤6万元),并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X≤1.8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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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条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情形,3处以上的; 2.对其他场所,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情形,7处以上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4万元≤X≤5万元),并对责任人处罚款(8000元≤X≤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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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情形,1处以上3处以下的; 2.对其他场所,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情形,5处以上7处以下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3万元≤X≤4万元),并对责任人处罚款(6000元≤X≤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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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对其他场所,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情形,3处以上5处以下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2万元≤X≤3万元),并对责任人处罚款(4000元≤X≤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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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对其他场所,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情形,2处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1万元≤X≤2万元),并对责任人处罚款(2000元≤X≤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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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对其他场所,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情形,1处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X≤1万元),并对责任人处罚款(X≤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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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一条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采取任何措施改正的; 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种类,5类以上的; 3.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数量,40件以上的; 4.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货值,20万元以上的。 |
对人员密集场所处罚款(4.1万元≤X≤5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700元≤X≤2000元)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种类,4类的; 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数量,30件以上40件以下的; 3.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货值,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对人员密集场所处罚款(3.2万元≤X≤4.1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400元≤X≤1700元) | ||||
|
第 二 十 一条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种类,3类的; 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数量,20件以上30件以下的。 |
对人员密集场所处罚款(2.3万元≤X≤3.2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100元≤X≤1400元) |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种类,2类的; 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数量,10件以上20件以下的。 |
对人员密集场所处罚款(1.4万元≤X≤2.3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800元≤X≤1100元) | ||||
|
轻微 |
存在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其他情形的。 |
对人员密集场所处罚款(5000元≤X≤1.4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500元≤X≤800元) | ||||
|
第 二 十 二条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采取任何措施改正的; 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5类以上的; 3.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数量,40件以上的; 4.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货值,20万元以上的。 |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罚款(900元≤X≤1000元),对经营性场所处罚款(9000元≤X≤1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X≤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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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4类的; 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数量,30件以上40件以下的; 3.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货值,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罚款(800元≤X≤900元),对经营性场所处罚款(8000元≤X≤9000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X≤500元) | ||||
|
第 二 十 二条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3类的; 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数量,20件以上30件以下的。 |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罚款(700元≤X≤800元),对经营性场所处罚款(7000元≤X≤8000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X≤500元) |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2类的; 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数量,10件以上20件以下的。 |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罚款(600元≤X≤700元),对经营性场所处罚款(6000元≤X≤7000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X≤500元) | ||||
|
轻微 |
存在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其他情形的。 |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罚款(500元≤X≤600元),对经营性场所处罚款(5000元≤X≤6000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X≤500元) | ||||
|
第 二 十 三条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冒名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3次以上的; 2.冒名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10次以上的; 3.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长,6个月以上的。 |
2.8万元≤X≤3万元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冒名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1次以上3次以下的; 2.冒名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5次以上10次以下的; 3.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2.6万元≤X≤2.8万元 | ||||
|
第 二 十 三条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冒名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3次以上5次以下的; 2.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长,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2.4万元≤X≤2.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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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冒名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2次的; 2.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长,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 |
2.2万元≤X≤2.4万元 | ||||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冒名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1次的; 2.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长,1个月以下的。 |
2万元≤X≤2.2万元 | ||||
|
第 二 十 四条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对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兼职执业时长,12个月以上的; 2.兼职执业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10次以上的; 3.同时在2个以上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1.8万元≤X≤2万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处罚款(9000元≤X≤1万元)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兼职执业时长,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2.兼职执业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5次以上10次以下的; 3.同时在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1.6万元≤X≤1.8万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处罚款(8000元≤X≤9000元) | ||||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兼职执业时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2.兼职执业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3次以上5次以下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1.4万元≤X≤1.6万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处罚款(7000元≤X≤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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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兼职执业时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2.兼职执业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2次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1.2万元≤X≤1.4万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处罚款(6000元≤X≤7000元) | ||||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兼职执业时长,1个月以下的; 2.兼职执业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1次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1万元≤X≤1.2万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处罚款(5000元≤X≤6000元) | ||||
|
第 二 十 五条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指派无资格人员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3次以上的; 2.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10次以上的。 |
1.8万元≤X≤2万元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指派无资格人员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1次以上3次以下的; 2.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5次以上10次以下的。 |
1.6万元≤X≤1.8万元 | ||||
|
一般 |
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3次以上5次以下的。 |
1.4万元≤X≤1.6万元 | ||||
|
较轻 |
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2次的。 |
1.2万元≤X≤1.4万元 | ||||
|
轻微 |
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1次的。 |
1万元≤X≤1.2万元 | ||||
|
第 二 十 六条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转包、分包涉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3个以上的; 2.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10个以上的。 |
1.8万元≤X≤2万元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转包、分包涉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1个以上3个以下的; 2.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5个以上10个以下的。 |
1.6万元≤X≤1.8万元 | ||||
|
一般 |
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3个以上5个以下的。 |
1.4万元≤X≤1.6万元 | ||||
|
较轻 |
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2个的。 |
1.2万元≤X≤1.4万元 | ||||
|
轻微 |
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1个的。 |
1万元≤X≤1.2万元 | ||||
|
第 二 十 七条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十三条第一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涉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数,3件以上的; 2.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涉及其他单位(场所)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数,10件以上的。 |
8000元≤X≤1万元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涉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数,1件以上3件以下的; 2.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涉及其他单位(场所)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数,5件以上10件以下的。 |
6000元≤X≤8000元 | ||||
|
一般 |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数,3件以上5件以下的。 |
4000元≤X≤6000元 | ||||
|
较轻 |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数,2件的。 |
2000元≤X≤4000元 | ||||
|
轻微 |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数,1件的。 |
X≤2000元 | ||||
|
第 二 十 八条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3份以上的; 2.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10份以上的。 |
8000元≤X≤1万元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1份以上3份以下的; 2.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5份以上10份以下的。 |
6000元≤X≤8000元 | ||||
|
一般 |
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3份以上5份以下的。 |
4000元≤X≤6000元 | ||||
|
较轻 |
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2份的。 |
2000元≤X≤4000元 | ||||
|
轻微 |
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1份的。 |
X≤2000元 | ||||
|
第 二 十 九条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3份以上的; 2.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10份以上的。 |
8000元≤X≤1万元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1份以上3份以下的; 2.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5份以上10份以下的。 |
6000元≤X≤8000元 | ||||
|
一般 |
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3份以上5份以下的。 |
4000元≤X≤6000元 | ||||
|
较轻 |
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2份的。 |
2000元≤X≤4000元 | ||||
|
轻微 |
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1份的。 |
X≤2000元 | ||||
|
第 三十 条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6人次以上的; 2.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12人次以上的。 |
8000元≤X≤1万元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1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的; 2.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6人次以上12人次以下的。 |
6000元≤X≤8000元 | ||||
|
一般 |
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4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的。 |
4000元≤X≤6000元 | ||||
|
较轻 |
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2人次以上4人次以下的。 |
2000元≤X≤4000元 | ||||
|
轻微 |
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2人次以下的。 |
X≤2000元 | ||||
|
第 三十 一条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6年。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
严重 |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10个以上的。 |
8000元≤X≤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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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5个以上10个以下的。 |
6000元≤X≤8000元 | ||||
|
一般 |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3个以上5个以下的。 |
4000元≤X≤6000元 | ||||
|
较轻 |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2个的。 |
2000元≤X≤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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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1个的。 |
X≤2000元 | ||||
|
第 三十 二条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
严重 |
未公示的事项或者公示的事项内容不全、不准确,总计5项以上的。 |
8000元≤X≤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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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公示的事项或者公示的事项内容不全、不准确,总计4项的。 |
6000元≤X≤8000元 | ||||
|
一般 |
未公示的事项或者公示的事项内容不全、不准确,总计3项的。 |
4000元≤X≤6000元 | ||||
|
较轻 |
未公示的事项或者公示的事项内容不全、不准确,总计2项的。 |
2000元≤X≤4000元 | ||||
|
轻微 |
未公示的事项或者公示的事项内容不全、不准确,总计1项的。 |
X≤2000元 | ||||
|
第 三十 三条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
4000元≤X≤5000元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2.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公示的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缺项或内容不全的。 |
3000元≤X≤4000元 | ||||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为公众聚集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2.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公示的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缺项或内容不全的。 |
2000元≤X≤3000元 | ||||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为人员密集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2.为公众聚集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公示的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缺项或内容不全的。 |
1000元≤X≤2000元 | ||||
|
轻微 |
在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公示的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缺项或内容不全的。 |
X≤1000元 | ||||
|
第 三十 四条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的人员,拟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执业活动的,应当通过该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聘用单位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5份以上的。 |
2.6万元≤X≤3万元 |
|
较重 |
聘用单位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4份的。 |
2.2万元≤X≤2.6万元 | ||||
|
一般 |
聘用单位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3份的。 |
1.8万元≤X≤2.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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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聘用单位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2份的。 |
1.4万元≤X≤1.8万元 | ||||
|
轻微 |
聘用单位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1份的。 |
1万元≤X≤1.4万元 | ||||
|
第 三十 五条 |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执业活动,6个月以上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执业活动,10次以上的。 |
8000元≤X≤1万元;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执业活动,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执业活动,5次以上10次以下的。 |
6000元≤X≤8000元;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执业活动,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执业活动,3次以上5次以下的。 |
4000元≤X≤6000元;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执业活动,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执业活动,2次的。 |
2000元≤X≤4000元;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执业活动,2个月以下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执业活动,1次的。 |
X≤2000元;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
|
第 三十 六条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3次以上的; 2.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5次以上的。 |
2.6万元≤X≤3万元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1次以上3次以下的; 2.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4次的。 |
2.2万元≤X≤2.6万元 | ||||
|
一般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3次的。 |
1.8万元≤X≤2.2万元 | ||||
|
较轻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2次的。 |
1.4万元≤X≤1.8万元 | ||||
|
轻微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1次的。 |
1万元≤X≤1.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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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 七条 |
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3次以上的; 2.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5次以上的。 |
2.6万元≤X≤3万元 |
|
较重 |
1.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1次以上3次以下的; 2.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4次的。 |
2.2万元≤X≤2.6万元 | ||||
|
一般 |
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3次的。 |
1.8万元≤X≤2.2万元 | ||||
|
较轻 |
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2次的。 |
1.4万元≤X≤1.8万元 | ||||
|
轻微 |
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1次的。 |
1万元≤X≤1.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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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 八条 |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准予变更,继续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 2.未经准予变更,继续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5次以上的。 |
8200元≤X≤1万元 |
|
较重 |
未经准予变更,继续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4次的。 |
6400元≤X≤8200元 | ||||
|
一般 |
未经准予变更,继续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3次的。 |
4600元≤X≤6400元 | ||||
|
较轻 |
未经准予变更,继续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2次的。 |
2800元≤X≤4600元 | ||||
|
轻微 |
未经准予变更,继续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1次的。 |
1000元≤X≤2800元 | ||||
|
第 三十 九条 |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下列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的名义出具,并由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一)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书面结论文件;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消防工作综合报告;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书面结论文件; (四)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签名、盖章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涉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 2.涉及其他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5份以上的。 |
8200元≤X≤1万元 |
|
较重 |
涉及其他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4份的。 |
6400元≤X≤8200元 | ||||
|
一般 |
涉及其他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3份的。 |
4600元≤X≤6400元 | ||||
|
较轻 |
涉及其他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2份的。 |
2800元≤X≤4600元 | ||||
|
轻微 |
涉及其他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1份的。 |
1000元≤X≤2800元 | ||||
|
第 四十 条 |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 |
8200元≤X≤1万元 |
|
较重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5处以上的。 |
6400元≤X≤8200元 | ||||
|
一般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3处以上5处以下的。 |
4600元≤X≤6400元 | ||||
|
较轻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2处的。 |
2800元≤X≤4600元 | ||||
|
轻微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1处的。 |
1000元≤X≤2800元 | ||||
|
第 四十 一条 |
注册消防工程师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减少项目内容、数量开展执业,涉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 |
8200元≤X≤1万元 |
|
较重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减少项目内容、数量,5处以上的。 |
6400元≤X≤8200元 | ||||
|
一般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减少项目内容、数量,3处以上5处以下的。 |
4600元≤X≤6400元 | ||||
|
较轻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减少项目内容、数量,2处的。 |
2800元≤X≤4600元 | ||||
|
轻微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减少项目内容、数量,1处的。 |
1000元≤X≤2800元 | ||||
|
第 四十 二条 |
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8200元≤X≤1万元 |
|
较重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5处以上的。 |
6400元≤X≤8200元 | ||||
|
一般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3处以上5处以下的。 |
4600元≤X≤6400元 | ||||
|
较轻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处的。 |
2800元≤X≤4600元 | ||||
|
轻微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处的。 |
1000元≤X≤2800元 | ||||
|
第 四十 三条 |
注册消防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
严重 |
以个人名义承接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
1.8万元≤X≤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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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以个人名义承接其他场所的消防技术服务业务、开展执业活动,5次以上的。 |
1.6万元≤X≤1.8万元 | ||||
|
一般 |
以个人名义承接其他场所的消防技术服务业务、开展执业活动,3次以上5次以下的。 |
1.4万元≤X≤1.6万元 | ||||
|
较轻 |
以个人名义承接其他场所的消防技术服务业务、开展执业活动,2次的。 |
1.2万元≤X≤1.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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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以个人名义承接其他场所的消防技术服务业务、开展执业活动,1次的。 |
1万元≤X≤1.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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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十 四条 |
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
严重 |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6个月以上的。 |
1.8万元≤X≤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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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1.6万元≤X≤1.8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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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1.4万元≤X≤1.6万元 | ||||
|
较轻 |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 |
1.2万元≤X≤1.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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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1个月以下的。 |
1万元≤X≤1.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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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十 五条 |
注册消防工程师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
严重 |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10次以上的。 |
1.8万元≤X≤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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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5次以上10次以下的。 |
1.6万元≤X≤1.8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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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3次以上5次以下的。 |
1.4万元≤X≤1.6万元 | ||||
|
较轻 |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2次的。 |
1.2万元≤X≤1.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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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1次的。 |
1万元≤X≤1.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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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十 六条 |
注册消防工程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
严重 |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10次以上的。 |
1.8万元≤X≤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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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5次以上10次以下的。 |
1.6万元≤X≤1.8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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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3次以上5次以下的。 |
1.4万元≤X≤1.6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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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2次的。 |
1.2万元≤X≤1.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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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1次的。 |
1万元≤X≤1.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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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十 七条 |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严重 |
在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400元≤X≤1万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900元≤X≤1000元) |
|
较重 |
在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800元≤X≤84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00元≤X≤900元) | ||||
|
一般 |
在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200元≤X≤68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X≤800元) | ||||
|
较轻 |
在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600元≤X≤52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00元≤X≤700元) | ||||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2.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进行公告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X≤36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X≤600元) | ||||
|
第 四十 八条 |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严重 |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400元≤X≤1万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900元≤X≤1000元) |
|
较重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800元≤X≤84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00元≤X≤900元) | ||||
|
一般 |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200元≤X≤68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X≤800元) | ||||
|
较轻 |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600元≤X≤52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00元≤X≤700元) | ||||
|
轻微 |
二类高层住宅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X≤36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X≤600元) | ||||
|
第 四十 九条 |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严重 |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400元≤X≤1万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900元≤X≤1000元) |
|
较重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800元≤X≤84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00元≤X≤900元) | ||||
|
一般 |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200元≤X≤68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X≤800元) | ||||
|
较轻 |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600元≤X≤52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00元≤X≤700元) | ||||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2.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X≤36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X≤600元) | ||||
|
第 五十 条 |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严重 |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400元≤X≤1万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900元≤X≤1000元) |
|
较重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800元≤X≤84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00元≤X≤900元) | ||||
|
一般 |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200元≤X≤68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X≤800元) | ||||
|
较轻 |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600元≤X≤52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00元≤X≤700元) | ||||
|
轻微 |
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X≤36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X≤600元) | ||||
|
第 五十 一条 |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建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严重 |
涉及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400元≤X≤1万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900元≤X≤1000元) |
|
较重 |
涉及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800元≤X≤84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00元≤X≤900元) | ||||
|
一般 |
涉及二类高层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200元≤X≤68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X≤800元) | ||||
|
较轻 |
涉及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600元≤X≤52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00元≤X≤700元) | ||||
|
轻微 |
涉及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X≤36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X≤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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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十 二条 |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严重 |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400元≤X≤1万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900元≤X≤1000元) |
|
较重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800元≤X≤84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00元≤X≤900元) | ||||
|
一般 |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200元≤X≤68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X≤800元) | ||||
|
较轻 |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600元≤X≤52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00元≤X≤700元) | ||||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2.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X≤36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X≤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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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十 三条 |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严重 |
在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400元≤X≤1万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900元≤X≤1000元) |
|
较重 |
在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800元≤X≤84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00元≤X≤900元) | ||||
|
一般 |
在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200元≤X≤68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X≤800元) | ||||
|
较轻 |
在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600元≤X≤52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00元≤X≤700元) | ||||
|
轻微 |
在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X≤36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X≤600元) | ||||
|
第 五十 四条 |
未按规定对建筑物的自动消防设施定期实施维护保养、检测 |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的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自动消防设施定期实施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存档备查。 |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筑物为超高层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20000㎡以上或者地下5000㎡以上人员密集场所的; 2.场所为二级以上医院,总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母婴照护服务机构的; 3.建筑物属于易燃易爆场所。 |
4200元≤X≤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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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筑物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5000㎡以上或者地下1000㎡以上人员密集场所的; 2.总建筑面积3000㎡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母婴照护服务机构的。 |
3400元≤X≤4200元 | ||||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筑物为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3000㎡以上或者地下500㎡以上人员密集场所的; 2.场所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 |
2600元≤X≤3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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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建筑物属于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或者1000㎡以上可燃物品储存场所的。 |
1800元≤X≤2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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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建筑物属于其他场所的。 |
1000元≤X≤1800元 | ||||
|
第 五十 五条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在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完成后5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将服务项目以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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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完成后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将服务项目以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技术服务活动为消防安全评估、工程验收类消防设施检测,且合同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2.技术服务活动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年度检测且合同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
2600元≤X≤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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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技术服务活动为消防安全评估、工程验收类消防设施检测,且合同金额五万以上的; 2.技术服务活动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年度检测,且合同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2200元≤X≤2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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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技术服务活动为消防安全评估、工程验收类消防设施检测,且合同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2.技术服务活动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年度检测,且合同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
1800元≤X≤2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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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技术服务活动为消防安全评估、工程验收类消防设施检测,且合同金额一万元以下的;2.技术服务活动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年度检测,且合同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
1400元≤X≤1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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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1000元≤X≤1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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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十 六条 |
未告知公众火灾危险、自救逃生方法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灭火器材位置,逾期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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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在显著位置设置疏散指示图或者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像等方式告知公众火灾危险、自救逃生方法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灭火器材的位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安全标志和自救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在显著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或者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像等方式告知公众火灾危险、自救逃生方法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灭火器材位置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场所为超高层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100000㎡以上大型商业综合体、20000㎡以上人员密集场所、3000㎡以上地下公共建筑的; 2.场所为三级医院,总建筑面积5000㎡以上公共娱乐、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母婴照护服务机构的。 |
8200元≤X≤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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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场所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50000㎡以上大型商业综合体、5000㎡以上人员密集场所、1000㎡以上地下公共建筑的; 2.场所为二级医院,总建筑面积3000㎡以上公共娱乐、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母婴照护服务机构的。 |
6400元≤X≤8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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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场所为二类高层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30000㎡以上商业综合体、3000㎡以上人员密集场所、500㎡以上地下公共建筑的; 2.场所为医院,总建筑面积2000㎡以上公共娱乐、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母婴照护服务机构的。 |
4600元≤X≤6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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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总建筑面积2000㎡以上人员密集场所的; 2.总建筑面积1000㎡以上公共娱乐、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母婴照护服务机构的。 |
2800元≤X≤4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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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场所属于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或者地下公共建筑的。 |
1000元≤X≤2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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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十 七条 |
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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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在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以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上述作业。 |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作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发生地为总建筑面积100000㎡以上大型商业综合体,地上20000㎡以上或者地下3000㎡以上人员密集场所的; 2.违法行为发生地为三级医院,总建筑面积5000㎡以上公共娱乐、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母婴照护服务机构的。 |
4.1万元≤X≤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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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发生地为总建筑面积50000㎡以上大型商业综合体、地上5000㎡以上或者地下1000㎡以上人员密集场所的; 2.违法行为发生地为二级医院,总建筑面积3000㎡以上公共娱乐、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母婴照护服务机构; 3.违法行为发生地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 |
3.2万元≤X≤4.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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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发生地为总建筑面积30000㎡以上商业综合体、地上3000㎡以上或者地下500㎡以上人员密集场所的; 2.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医院,总建筑面积2000㎡以上公共娱乐、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母婴照护服务机构的。 |
2.3万元≤X≤3.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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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发生地为总建筑面积2000㎡以上人员密集场所的; 2.违法行为发生地为总建筑面积1000㎡以上公共娱乐、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母婴照护服务机构的。 |
1.4万元≤X≤2.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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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 |
5000元≤X≤1.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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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十 八条 |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举办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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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在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举办活动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举办活动; 由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处罚。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一级博物馆(院)或者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举办影响消防安全的活动,导致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事故的; 2.在其他等级博物馆(院)或者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举办影响消防安全的活动,导致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
2.75万元≤X≤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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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一级博物馆(院)或者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举办影响消防安全的活动,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 2.在其他等级博物馆(院)或者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举办影响消防安全的活动,导致文物保护单位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 |
5000元≤X≤2.7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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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一级博物馆(院)或者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举办影响消防安全活动的; 2.在其他等级博物馆(院)或者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举办影响消防安全的活动,导致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事故的。 |
3500元≤X≤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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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在其他等级博物馆(院)或者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举办影响消防安全的活动,导致发生火灾事故但未波及文物保护单位的。 |
1500元≤X≤3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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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在其他博物馆(院)或者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举办影响消防安全的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X≤1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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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十 九条 |
施工现场未设置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源或者消防车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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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规范用火用电,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搭建的临时建筑、临时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现场未设置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源或者消防车通道; 由有关部门移交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处罚。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筑高度已达十五层以上,同时存在施工现场未设置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三类违法行为的; 2.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且建筑高度已达十层以上,存在三类违法中任一类违法行为的; 3.发生较大火灾事故且建筑高度已达十层以上,同时存在三类违法行为中两类的。 |
2.75万元≤X≤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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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筑高度已达十层以上,同时存在施工现场未设置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三类违法行为的; 2.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且建筑高度已达五层以上,存在三类违法中任一类违法行为的; 3.发生一般火灾事故且建筑高度已达五层以上,同时存在三类违法行为中两类的。 |
5000元≤X≤2.7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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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筑高度已达五层以上,同时存在施工现场未设置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三类违法行为中两类的; 2.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存在三类违法行为中任一类行为的。 |
3500元≤X≤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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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存在施工现场未设置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三类违法行为中两类的。 |
1500元≤X≤3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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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存在施工现场未设置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三类违法行为中任一类的。 |
X≤1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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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十 条 |
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临时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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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规范用火用电,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搭建的临时建筑、临时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临时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由有关部门移交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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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搭建现场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2.搭建的临时建筑/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管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 3.搭建的临时建筑/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管理规定,且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4.搭建的临时建筑/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管理规定且影响灭火救援行动,造成火灾经济损失超过五十万元或者人员伤亡等较严重后果的。 |
2.75万元≤X≤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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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搭建现场存在5处以上火灾隐患的; 2.搭建的临时建筑/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管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3000㎡以上的; 3.搭建的临时建筑/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管理规定,且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4.搭建的临时建筑/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管理规定且影响灭火救援行动,造成火灾经济损失超过十万元的。 |
5000元≤X≤2.7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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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搭建现场存在3处以上火灾隐患的; 2.搭建的临时建筑/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管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 3.搭建的临时建筑/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管理规定,发生火灾事故或者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 |
3500元≤X≤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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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搭建的临时建筑/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管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500㎡以上的。 |
1500元≤X≤3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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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搭建的临时建筑/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管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500㎡以下的。 |
X≤1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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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十 一条 |
违反《河北省消防条例》规定,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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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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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八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存有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依照前款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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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2.发生火灾事故场所为1000㎡以上公共娱乐场所、3000㎡以上公众聚集场所、5000㎡以上人员密集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 |
4.1万元≤X≤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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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较大以上、亡人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的; 2.发生火灾事故场所为500㎡以上公共娱乐场所、1000㎡以上公众聚集场所或者3000㎡以上人员密集场所的。 |
3.2万元≤X≤4.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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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火灾事故且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2.发生火灾事故场所为500㎡以下公共娱乐场所或者500㎡以上公众聚集场所或者1000㎡以上人员密集场所的。 |
2.3万元≤X≤3.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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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火灾事故且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2.发生火灾事故场所为500㎡以下公众聚集场所或者500㎡以上人员密集场所的。 |
1.4万元≤X≤2.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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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发生其他火灾事故的。 |
5000元≤X≤1.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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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十 二条 |
违规停放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规为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充电,违规携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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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家、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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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2.建筑为超高层建筑或者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 3.建筑物内设有1000㎡以上公共娱乐场所、3000㎡以上公众聚集场所或者5000㎡以上人员密集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 |
8400元≤X≤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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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以上、亡人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的; 2.建筑物为二类高层公共建筑或者一类高层居住建筑的; 3.建筑物内设有500㎡以上公共娱乐场所、2000㎡以上公众聚集场所或者3000㎡以上人员密集场所的。 |
6800元≤X≤8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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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造成火灾事故且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2.建筑物为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的; 3.发生火灾事故场所为500㎡以下公共娱乐场所、1000㎡以上公众聚集场所或者2000㎡以上人员密集场所的。 |
5200元≤X≤6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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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筑内设有500㎡以上公众聚集场所或者1000㎡以上人员密集场所的; 2.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建筑公共区域的。 |
3600元≤X≤5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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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其他建筑的。 |
2000元≤X≤3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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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十 三条 |
承揽同一项目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务和年度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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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章】《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承揽同一项目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务和年度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业务。 |
【地方规章】《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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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承揽同一项目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务和年度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业务,且项目总数二年内5项以上的; 2.承揽同一项目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务和年度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业务,且该项目为1000㎡以上公共娱乐场所、3000㎡以上公众聚集场所、5000㎡以上人员密集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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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X≤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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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承揽同一项目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务和年度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业务,且项目总数二年内3项以上的; 2.承揽同一项目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务和年度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业务,且该项目为500㎡以上公共娱乐场所、2000㎡以上公众聚集场所或者3000㎡以上人员密集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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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X≤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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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十 三条 |
承揽同一项目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务和年度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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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章】《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承揽同一项目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务和年度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业务。 |
【地方规章】《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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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承揽同一项目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务和年度消防设施检测或者消防安全评估业务,且项目总数二年内2项以上的; 2.承揽同一项目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务和年度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业务,且该项目为500㎡以下公共娱乐场所、1000㎡以上公众聚集场所或者2000㎡以上人员密集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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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X≤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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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承揽同一项目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务和年度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业务,且该项目为500㎡以上公众聚集场所或者1000㎡以上人员密集场所的。 |
2000元≤X≤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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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承揽同一项目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务和年度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业务且该项目为其他类场所的。 |
X≤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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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十 四条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及时提供、更新本单位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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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章】《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提供、更新本单位的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地方规章】《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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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及时更新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中营业执照、机构详细地址或者2名以上注册消防工程师信息的; 2.未及时录入更新执业情况信息且总数10项以上的; 3.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中录入虚假信息的。 |
8000元≤X≤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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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及时更新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中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3名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信息的; 2.未及时录入更新执业情况信息且总数5项以上的。 |
6000元≤X≤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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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及时更新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中机构服务类型、消防设施操作员信息的; 2.未及时录入更新执业情况信息且总数3项以上的。 |
4000元≤X≤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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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未及时录入更新执业情况信息的。 |
2000元≤X≤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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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未及时更新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中本单位其他基本信息的。 |
X≤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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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十 五条 |
临时查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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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拟被临时查封场所经判定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条件的; 2.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3.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4.公共娱乐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5.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
20日≤X≤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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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构件耐火等级达不到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或者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5.同时存在本项任意两项火灾隐患的,上升一个裁量阶次的。 |
10日≤X≤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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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 |
X≤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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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基准》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处罚依据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二、本细则中涉及的“重大火灾隐患”,具体以《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GB35181-2025)为准。 三、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之规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