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工作部署,按照《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石社信办发﹝2018﹞3号)要求,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国家和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完善事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披露、信用报告查询使用,事中信用分类评价、第三方信用评估,事后“黑名单”制度、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等信用管理体系,加快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建设信用栾城提供制度保障,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健全制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 和失信行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公示等制度和标准, 推动信用工作规范化发展。
协同联动。构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媒体、个人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社会诚信治理格局。
突出重点。以问题为导向,以政府为表率,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强化应用。推动政府部门在办理行政管理事项时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鼓励支持各乡镇和区各有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广应用到经济社会各领域,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
三、选树诚信典型明确严重失信行为
(一)选树诚信典型。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商会要研究制定或修订完善本部门本行业诚信典型认定或评价标准,建立“红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对诚信典型实施联合激励政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商业经营、志愿服务、税费缴纳等重点领域,每年要树立一批讲信用、重信誉,诚信经营的典型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信 用石家庄”网站和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宣传推介,营 造诚实守信氛围。
(二)明确严重失信行为。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商会要研究制定或修订完善本部门本行业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或评价标准,建立“黑名单”制度。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在去产能过程中恶意阻挠、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在项目申报、资格认定中故意提供虚假文件和 虚假证明,骗取政府专项资金、优惠政策支持,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
四、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机制
(一) 加强对诚信主体的激励
1.加大支持扶持力度。推动在办理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出让土地使用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金融监督管理、资质审核认定、评优评级等行政管理事项时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制定和实施针对诚信个人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引导金融、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降低诚信主体市场交易成本。在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中将企业信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给予加分支持。
2.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在政府部门、“信用石家庄”网站集中公示宣传诚信典型优良信用信息,在政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
3.加大评优表彰力度。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开展信用评级评价,表彰诚信会员。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
(二)推动政府部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在办理行政管理事项时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暂时不齐备,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三)推动诚信企业的优化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五、健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一)加强行政性约束和惩戒。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加强司法性约束和惩戒。加强失信违法案件移交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建设,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加大对信用信息系统的查询应用力度,依法追究失信违法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引导诚信诉讼,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依法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加大裁判文书执行力度,保护守信者的正当权益。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
(三)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对法院已判决生效、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四) 加强行业性 约束和惩戒。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五)加强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六、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协同机制
(一)健全触发响应机制。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负责确定本部门本领域激励和惩戒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信用联合奖惩措施。
(二)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公示机制。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建设,建立健全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将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及时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实现全区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各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要按照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在“信用石家庄”、区政府网站集中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石家庄“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三)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行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产生的“红黑名单”要及时推送到“信用石家庄” 网站集中公示,为全区实施信用联合奖惩提供依据。
(四)建立信用奖惩措施清单制度。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信用联合奖惩的具体事项,建立本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并结合实践经验,不断完善措施清单。
(五)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信用修复机制,确定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在收到失信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后,要认真组织核查,符合修复要求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并及时将修复结果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有关部门或社会组织对该市场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应予以解除。
(六)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信用主体权益,在收到市场主体异议申请或投诉后,信息提供单位要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实,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核实结果及时向申请或投诉人反馈,同时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七)建立应用信用平台协同办公机制。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在日常办理行政管理事项时查询和应用市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公示的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对涉及本部门本行业的严重失信行为主体、诚信典型、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行政相对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奖惩措施。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信用办负责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的协调指导工作,协商解决实施信用联合奖惩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公布联合奖惩对象和奖惩结果,并及时报送区信用办,同时推送到市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推进本行业信用联合奖惩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探索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以及信用联合奖惩等方面的标准。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有针对性地大力宣传诚信文化,增强诚信意识。建好用好道德讲堂,大力开展信用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镇、进家庭”活动。加大对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对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的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在全社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业务培训。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综合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推进工作深入开展。
(五)加强督导检查。区信用办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对信用信息尤其是“双公示”信息归集、报送和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建立、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推动工作不力的乡镇和单位将报区政府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