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栾政办发〔2025〕1号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石家庄市栾城区乡镇行政处罚
下放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区乡镇处罚权下放有关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指导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4〕72号)和省司法厅印发的《关于做好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下放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基层需要、符合实际”的原则,经前期征求意见并主要考虑乡镇承接能力和执法实际的基础上,从《河北省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指导清单(2024年版)》中选取了14项下放乡镇,其中包括城市管理领域7项、文化旅游领域3项、生态环境领域2项、民族事务领域1项、宗教事务领域1项,最终形成了《石家庄市栾城区乡镇行政处罚下放事项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下放事项清单》)。《下放事项清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并报市政府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做好收回事项衔接工作。《下放事项清单》于2025年1月1日实施,同时原有的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不再执行。调整后取消的乡镇赋权事项,依法由区政府相关执法部门继续行使,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行政处罚事项收回后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于12月31日前完成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调整等工作,确保执法事项“收回来、衔接好”。
二、厘清执法权限和职责边界。各乡镇要依法相对集中行使《下放事项清单》中的行政处罚权,同时附带行使对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为解决多层执法、多头执法问题,对属于乡镇管辖权的行政处罚事项,区政府有关执法部门不再行使,但对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或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案件,依然由区政府执法部门行使。区政府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行政监管职责,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或证据,及时向具有管辖权的乡镇移交移送,落实好与乡镇的行政执法衔接、协助、协作等工作机制。
三、切实提升乡镇执法承接能力。《下放事项清单》中涉及的区直执法部门,要对下放乡镇处罚事项中涉及的法律法规知识、执法实践和执法技巧等内容进行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提升乡镇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乡镇“接得住、接得好”。
附件:石家庄市栾城区乡镇行政处罚下放事项清单(2024年版)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日
附件
石家庄市栾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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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领域类别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1 |
城市管理 |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 木、绿 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2 |
城市管理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撒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 |
3 |
城市管理 |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4 |
城市管理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5 |
城市管理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6 |
城市管理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 |
7 |
城市管理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月2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8 |
文化旅游 |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条第三款 |
9 |
文化旅游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0 |
文化旅游 |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第四十七条 |
11 |
生态环境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
12 |
生态环境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
13 |
民族事务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 项 |
14 |
宗教事务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