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栾政办函〔2025〕14号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栾城区涉企行政检查入企报备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栾城区涉企行政检查入企报备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栾城区涉企行政检查入企报备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全区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检查的企业是指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不包括非营利法人;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进行的检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报备原则
(一)依法依规。报备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确保程序合法、依据充分。
(二)全面准确。行政执法部门应如实、完整地填报报备信息,不得隐瞒、虚报或漏报。
(三)及时高效。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流程要求,及时完成报备手续,避免因延误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报备事项
(一)检查计划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对象、时间、内容、方式等,报区司法局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年度检查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在调整实施前重新履行备案和公示程序。
(二)检查实施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前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计划,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向区司法局备案用于统计入企情况,内容包括执法检查的事由、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名单、企业联系人及电话、检查内容及方式等。如遇突发事件、上级交办任务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开展执法检查的,应在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三)检查公示。行政执法部门的入企检查方案应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批后的检查方案应通过区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平台进行事前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检查频次。行政执法部门检查频次不得超过上级部门规定的频次上限。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区司法局要及时跟踪监督。
四、联合执法报备
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报备手续。牵头部门在制定联合执法检查方案后,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备要求和流程进行备案。联合检查也应计入执法部门入企检查频次。联合执法检查方案应明确各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方式等,确保联合执法检查有序开展。
五、监督管理
(一)建立监督机制。区司法局负责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报备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报备工作开展情况。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回访企业等方式,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畅通投诉渠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接受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未按规定报备、违规执法等行为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事项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三)强化评价约束。将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报备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衡量行政执法部门工作成效的关键依据。对未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存在违规执法或执法扰企等问题的部门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石家庄市栾城区涉企检查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