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栾政发〔2025〕6号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栾城区司法局(以下简称 区司法局)根据职责,对我区各级行政机关承办区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具体工作由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承担。
第四条 以区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受区政府委托的组织,为行政应诉的具体承办部门。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具体承办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并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第五条 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应明确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行政应诉工作。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由兼管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业务工作机构负责。
第六条 人民法院向区政府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由区司法局接收。区政府办公室收到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起诉状等行政应诉通知材料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日内转送区司法局。
第七条 区司法局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二日内确定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并向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出具关于承办行政诉讼案件的通知书,转送行政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区司法局提出应诉主办、协办部门意见报区政府确定。
第八条 行政应诉承办部门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一)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由以区政府名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部门作为行政应诉承办部门;
(二)经区政府行政复议、区政府以行政复议机关身份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部门作为行政应诉的主要被告,区司法局作为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共同出庭应诉;
(三)经区政府行政复议、区政府以行政复议机关身份作为单独被告的案件,由区司法局作为行政应诉承办部门;
(四)经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案件、市人民政府以行政复议机关身份作为共同被告的,由以区政府名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部门作为区政府行政应诉承办部门,由区司法局协助行政应诉承办部门与市司法局沟通对接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五)行政应诉承办部门不明确的,由区司法局指定,并及时将承办意见报区政府相关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应当自接到区司法局转送的相关材料七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撰写答辩状,重点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证据依据及程序进行答辩;如诉讼请求涉及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应当对其是否属于法定职责范围及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答辩;
(二)全面、客观地整理证据及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并制作证据依据目录;
(三)拟定委托代理人,要确定不少于两名委托代理人代表区政府出庭应诉,其中须有熟悉业务并具备法律知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至少一人,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内容。需变更权限的,由行政应诉承办部门报区政府特别授权。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对其答辩状、证据依据等予以审查,并对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涉及重大复杂案件的应诉意见,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准备好答辩材料后,应报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区司法局审查后,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应将答辩状、证据依据以及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一同报经区政府负责人批准后在法定期限内送达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区司法局进行备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等相关应诉材料的,须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交应诉材料的申请,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拟制延期申请书,报区政府负责人批准后送人民法院,并将延期申请书抄送区司法局。
第十二条 诉讼期间,如被诉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或存在败诉风险可能造成影响的,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险损失避免败诉,并将相关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的,应当及时提请区政府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利害关系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提出调解意见的,区政府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合法以及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并向区政府报告调解情况。区司法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协调人民调解员、法律顾问支持参与化解工作。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二日内将判决书或者裁定等法律文书向区司法局备案。
行政应诉承办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认为应当上诉的,在三日内提出上诉建议报区政府,经区政府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履行内容或者需要做进一步处理的,三日内提出履行或者处理意见报区政府;没有履行内容或者不需要做进一步处理的,二日内报送区政府。
第十六条 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行政应诉承办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十七条 被诉行政行为被判决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等的行政诉讼案件,判决生效后,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在十日内撰写结案报告报送区政府并向区司法局备案。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结果;
(三)相应的建议、意见和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向区政府发送司法建议书的,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自收到司法建议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并抄送区司法局。
第十九条 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对所承办的应诉案件应当在生效裁判作出后三十日内完成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导致败诉等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人民法院要求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未按规定报告或备案重大事项的;
(四)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或司法建议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年度内因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区政府败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评先评优,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司法局应当定期对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行政应诉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刻制“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由区司法局保管,专用于区政府行政应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答复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