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版)
冀市监石处【2025】13012425000034号
当事人: 栾城区昌宏百货门市部(王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24MA08N9872F
2025年3月18日,我局接到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民反映事项转办单。消费者王先生反映:2025年3月15日,其在栾城区昌宏百货门市部购买一个黑色淋浴器“花洒”头,花费15元,购买后发现该产品无任何中文名称及标识,无规格型号,无水效等级和水效标识。投诉人反映栾城区万行五金综合店销售“三无”产品和无水效标识的淋浴器“花洒”。2025年3月21日,经局领导批准,对栾城区昌宏百货门市部上述线索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栾城区昌宏百货门市部销售的一款淋浴器“花洒”头(塑料袋包装),产品包装袋、包装袋内及产品上未标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和产品规格等任何中文标识。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石栾市监责改通[2025]031802号),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和产品规格等任何中文标识的淋浴器“花洒”
头产品。经调查,该淋浴器“花洒”头是该店2023年购进,该店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和购进商家资质,经询问商家,购进价格为10元,共购进了5个,销售价格是15元,截止2025年3月18日,栾城区万行五金综合店已经销售该款淋浴器“花洒”头3个,剩余2个,已经下架停止销售。货值金额合计75元,违法所得15元。该淋浴器“花洒”头,未标注水效标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及淋浴器、净水机水效标识实施规则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1〕1755号)之规定,栾城区昌宏百货门市部销售的该款淋浴器“花洒”头属于目录中应当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民反映事项转办单,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和执法单位依法受理投诉人投诉举报事宜的情况。
2. 栾城区昌宏百货门市部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店经营者王X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当事人具有承担该案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的基本情况和事实。
3. 《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投诉举报线索的情况和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摆放销售的淋浴器“花洒”头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和产品规格等任何中文标识,产品上未标注水效标识的基本情况。
4.《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责令该店停止销售未标注检验合格证明、生产厂厂名、产品规格的产品的行为的情况。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淋浴器“花洒”头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和产品规格等任何中文标识,产品上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事实和购进、销售情况。
6.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及淋浴器、净水机水效标识实施规则的通知》,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款淋浴器“花洒”头属于目录中应当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授权被委托人签名确认认可,符合证据要求,经核实,本局予以采信。
2025年4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冀市监石处告〔2025〕1301242500003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列入《目录》的产品,验明产品水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水效标识”的规定。当事人属于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相关违法事实。货值金额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另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裁量原则”之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相适应,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通过行政处罚既能达到处罚违法行为的目的,也应起到教育违法者及其他公民自觉守法的作用,对违法者进行适度的行政处罚,既能纠正违法行为,又能使违法者得到教训,还能教育其他公民自觉守法,有利于树立行政执法公信力。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经综合研判,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 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行为予以通报。经综合研判,决定对该店的行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壹仟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惠源路支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13号)或者通过微信等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码河北省非税收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交款识别码,线上缴纳,也可以持河北省非税收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交款识别码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惠源路支行的柜台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1-06-0015
石家庄市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