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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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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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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岳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营业部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案

(石栾)文综罚字〔2025〕第002号

  2025年6月17日,石家庄市栾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线索后,对位于栾城区栾城镇隆安路与华兴街交叉口的河北岳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营业部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出示了6月17日去九寨陇上行-动卧7日游的游客电子版出团通知单,无法出示旅游合同及相关资料。当事人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和《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序号169:“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  初次被查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石家庄市栾城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给予河北岳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营业部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