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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民政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5-15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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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民政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 层级 第一责任
层级
1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行政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民政部门 县级 县级  
2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行政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民政部门 县级 县级  
3 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进行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 县级 县级  
4 对经营性公墓的经营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628号);《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3]2号);《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 民政部门 县级 县级  
5 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门 县级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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