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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教育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5-15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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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教育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年度行政检查频次总上限:1次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检查计划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民办学校年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1.市本级每年3-5月份进行检查 2.县级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