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消防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1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2 |
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22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3 |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九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4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消防领域同一消防救援机构对同一企业实施消防监督抽査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企业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抽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