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行政执法 >>事中事后监督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7-13    来源:窦妪镇
【字体: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编号:窦妪镇(2021)001号
 
被处罚人:**,男,57岁,汉族,群众,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惠源路**,务农,联系电话:139****1616,身份证号:13010619******2411
我单位于2021年613日对你单位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孔文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6年6月,在窦妪镇南赵村村西,东至南赵村集体土地,南至南赵村集体土地,西至南赵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北至道路范围内,非法占用南赵村集体土地1708.79平方米(合2.56亩)建设停车场该宗违法占地土地地类为:农用地1559.94平方米(2.34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8.85平方米(0.22亩)。该宗地1708.79平方米(2.56亩)位于允许建设区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石家庄市栾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栾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5)、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本单位已于2021年62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单位提出陈述或者,又未申请听证。我单位认为你(单位)违法占地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查处程序规范,运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应依法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是: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08.79平方米(2.56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25.56平方米(0.49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4175.8元(大写:叁万肆仟壹佰柒拾伍元捌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工作日内,将你(单位)非法占用的1708.79平方米(2.56亩)土地退还给原所有权人;
2、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工作日内,将你(单位)非法占用的325.56平方米(0.49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给石家庄市栾城区非税收入中心接收。
3、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工作日内,将罚款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一次性足额缴至石家庄市栾城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执收单位: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收单位编码:481001;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栾城区惠源路支行,账号:10047228566001111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谷建刚,杨飞
电  话:85465953
地  址: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1 年710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