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8〕211号)、《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石医保函〔2022〕62号)和《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石家庄市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石医保函〔2023〕80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栾城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受理范围、时间及地点
申请范围:石家庄市范围内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或其他护理服务机构。
申请受理时间:2023年10月12日至10月18日,共7天。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受理地点:石家庄市栾城区医疗保障局(鑫源路3号)医保管理组。
联系电话:0311-88035210
二、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机构及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有稳定的执业场所,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二)医疗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标准,具有住院床位编制并按规定设置护理服务专区。养老机构需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并取得等级,且设置长护险服务专区;
(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与护理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四)聘用或雇用的护理服务人员应符合行业规范,人员数量应与自身服务能力和服务需求相匹配,满足长护险服务要求;
(五)能够提供居家护理服务;
(六)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养老服务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有健全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
(七)严格执行本市长护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与长护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配备符合本市长护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九)护理服务人员应熟知长护险相关政策规定;
(十)接受医疗保障部门及长护险承办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
本条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开设护理服务专区的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养老机构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已与医疗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三、申请资料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或其他护理服务机构,愿意提供本区域内机构护理服务的,可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需要和条件,以及自身服务能力,自愿提出定点申请,需根据《石家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资料清单》,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石家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设置护理服务专区的相关资质资料;养老机构需为星级养老机构,提供民政部门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及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公示结果;其他护理服务机构如下设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同时提供以上资料;
(三)《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服务场所使用资质(房产证或不低于3年的租赁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护理服务情况介绍;内部管理制度;主要护理服务设备清单;护理服务项目价格清单;
(五)单位职工花名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六)医护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护理员、康复士(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七)财务管理制度,申请机构应合法经营满1年,并提供申报前12个月的财务报表和业务量统计表。
四、注意事项
请严格依照文件要求准备材料,并依照附件2中“申请资料清单”顺序,组织、排列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按照规定程序纳入;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请申请单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若出现实际与填报内容不符的情况,按照提供虚假材料处理。
附件:1.石家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
2.石家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资料清单
石家庄市栾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