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物流集团石家庄飞豹物流港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的申请人韩敬茹诉你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栾劳人仲案字〔2025〕241号)。经过开庭审理,于2025年12月8日作出栾劳人仲案字﹝2025﹞241号裁决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一、第三人中铁物流集团石家庄飞豹物流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0元;二、第三人中铁物流集团石家庄飞豹物流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4000元;三、第三人中铁物流集团石家庄飞豹物流港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四、第三人河北华运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申请人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被申请人不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栾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