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路路顺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高志刚、赵清江、杨德朋、张男稀、闻汉清、孟凡华、狄雪枝、陆玉命、冯丞、苏晓坤、寇志远、安芝会诉你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一案(栾劳人仲案字〔2025〕208至218 号、234号),经过开庭审理,于2025年12月15日作出栾劳人仲案字﹝2025﹞208至218 号、234号裁决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栾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