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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03    来源: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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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昊诉你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栾劳人仲案字﹝2025﹞360号),经过开庭审理,于202632日作出栾劳人仲案字﹝2025﹞360号裁决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2298.85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栾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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