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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少谦诉你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栾劳人仲案字﹝2026﹞31号),经过开庭审理,于2026年4月1日作出栾劳人仲案字﹝2026﹞31号裁决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栾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