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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征求《石家庄市栾城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石家庄市栾城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0    来源: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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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培育和发展栾城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结合我区实际,起草《石家庄市栾城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石家庄市栾城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

2026410日至202659,为期30日。

二、公示方式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网站

(网址: http://www.luancheng.gov.cn/ )。

三、反馈途径

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反馈两种方式。

1、电子邮箱:luanchengnccq@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石家庄市栾城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石家庄市栾城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2、联系电话:0311-85970750

附件:《石家庄市栾城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石家庄市栾城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石家庄市栾城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为培育和发展栾城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的流动,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  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以及涉农组织或合作社与农民之间的流转交易,必须在栾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之间产权流转进场交易

第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流转交易范围: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指未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及工地、园地、草地、养殖水面、“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不含建设用地、集体林地)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成员资格按照章程对农村集体资产享受的财产权益和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生产设施设备。

(七)水权和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农村生物资产。即农村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

(十一)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十二)其他适宜在各级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七条  栾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唯一一家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为农村及涉农各类产权的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八条  各乡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不履行流转交易职能。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线下竞价、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流转交易活动中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向级交易机构申请进行流转交易,也可以向更高层的交易机构申请进行流转交易。

第十一条  申请出让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标的物权属证明;

(三)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

(四)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五)出让标的物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

(六)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受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

(三)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出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平台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交易平台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交易平台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对标的物权属等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交易平台。

审核通过的,由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平台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交易平台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交易平台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市场主体信息审查。

审核通过的,由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交易平台可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交易项目成交后,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规范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价款结算。

第十六条  交易平台应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交易平台公告

第十七条  凡涉及农村产权权证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栾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八条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通过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严格按照原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国土资源部、原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执行。

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的,要严格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执行。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鼓励房屋所有者出卖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交易:

(一)交易机构、监管部门或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交易机构应当终止流转交易: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为减轻负担,对进场交易的农户和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适当收取相关费用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推行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竞包(招标)未进入栾城区流转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由相关部追究当事人责任。认定为侵犯农村集体资产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交易市场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行。

 

 

石家庄市栾城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栾城区范围内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

第三条  栾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以及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竞包(招标)和农村集体资金采购等流转交易项目必须在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村集体及个人不得私自进行交易。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及交易项目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四荒”地、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所兴办的集体企业资产或者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权益;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确权到户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筑物、构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采矿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控参股、合资、合作的企业以及在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合同、协议、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或者权益;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

(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减免税和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征用集体土地各项补偿费中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生产经营者上缴的承包款物、租金及劳动义务工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等流动资产;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入市交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确权登记发证,或无权属纠纷;

(二)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的形式有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股份合作、转让、转包等。流转交易的方式有协议方式、线下竞价、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以下统称为交易)。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项目选择交易方式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经本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八条  村集体根据相关民主程序拟订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交易资产的品种名称、地点、面积、用途、流转年限;价格、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等);村民增收目标、收益分配;交易方式;其他交易条件等。集体资产交易确需设立条件的,须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村集体在镇农村服务中心的指导监督下,完成流转交易方案以下附件的准备工作:

(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合作社或公司股东表决情况登记表;

(二)村民代表会表决情况登记表;

(三)经依法批准的资产权属证明;

(四)承包资产现状图;

(五)《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申请书》;

(六)需要评估的资产要有相对应资质的评估报告

(七)流转交易方案张榜公告的佐证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在完成流转交易方案的议定、批准、核实后,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递交交易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一)交易申请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资产的品种名称、地点、面积、质量等级;用途、流转年限;价格、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农民增收目标;定金责任、交地约定、税费与产权登记约定、交易收费;符合法律法规的承诺等。

(二)申请书的附件:

1、流转交易方案。

2、批准、核实材料。

第十条  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接受申请后,按照流转方案、交易申请书内容负责发布媒体公告、向申请人提供公告版本、向竞买人提供交易须知和组织报价、竞买(竞投)等活动。

审查范围与责任限定: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参与方所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即仅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查。申请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是指其种类、份数、形式是否符合本细则及交易公告的要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不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任何形式的审查或保证责任。

承诺与主体责任:交易参与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交的全部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承担因资料不实、不合法或存在权利瑕疵所引致的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后果;乡镇政府是属地监管主体,负责实地踏勘、核查:项目是否真实,是否为集体用途(公共设施/公益/集体产业),占地范围、地类、是否占红线、是否符合乡镇规划,建设时间、面积、造价、资金来源是否真实,核查无误后根据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交易公告的主要内容有: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资产的品种名称、地点、面积、质量等级;用途分类、流转年限;起始价格、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竞买保证金和定金责任;交易时间、地点和方式;索取文件资料和申请竞买的办法;优先竞买人权利条款;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挂牌后,公告期限不少于10工作日,由于农忙或其他原因,公告期可经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告期限,公告期即为竞买人报名期农村集体建设项目除外,公告期满报名截止。现场或网络竞价在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

公告载体为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

第十三条  申请人自收到交易中心提供的公告版本3日内,应当在拟交易所在(申请人)村公开栏书面公示交易信息村民微信群里,喇叭广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以征集到更多的意向受让方。

第十四条  符合交易公告须知规定资格且参加流转交易的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为竞买人),应当对自己的报价或竞价行为负完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竞买人应按公告、须知所载要求,领取交易文件资料、勘察标的实际状况、了解资产权属、规划情况等。

(二)竞买人应按交易须知要求提出竞买申请,递交申请材料,交付竞买保证金,遵守现场竞价规则,不得违规操作。竞买保证金按照不低于起始价(起拍价)20%收取,竞买保证金上缴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

(三)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一般应采用竞包(招标)方式,竞人应按照交易须知要求竞申请,递交申请材料,交付竞包保证金,遵守现场竞价规则,不得违规操作。竞包保证金按照底价的2%收取,保证金上缴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交易活动中的竞买和报价行为在交易平台进行网络竞价或者在区农村产权交易大厅进行现场竞价。如有特殊情况,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其他场所进行。

(一)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项目底价,在底价的基础上,实行价高者得的规则即竞价时间结束后最高报价人为竞得人。在挂牌公示期内征集到一名受让方的,采取高于挂牌价格议价方式交易。

农村集体建设项目,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办理;金额在30万元以下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采用综合评分比选的方式竞得或最低价竞得的方式进行,村集体也可以根据工程技术复杂程度要求申请招投标程序的方式进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不得低于三个竞包人,报名期内少于三个竞包人的,重新挂牌。

(三)农村集体采购大宗物品、设备材料,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其他交易方式由申请人、交易中心和竞买人按合法公开互利互惠的原则执行。

交易竞价竞包(招标)环节全程录音录像,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留存

第十六条 公益设施,电力、网信、机关事业单位、教育用地等特殊情形,政府引进或实施的重大项目需要占用村集体土地,不适合在场内挂牌时,可采取场外合同登记鉴证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处理突发、应急事件等临时项目,先行实施后,再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也可采取场外合同登记鉴证,确保此类项目需求合规落地,同时保障土地流转管理流程的规范和高效。

第十六条

(一)竞买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竞买资格:

1、竞买人在报名成功后主动放弃竞买的;

2、竞买人在报名有效期内要求撤回报名申请书的;

3、竞买人没有按规定时间到交易或网络交易大厅的;

4、竞买人竞得后主动放弃的;

5、竞买人竞得后拒绝签订合同的。

(二)竞买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买人在报名成功后主动放弃竞买的;

2、竞买人在报名有效期内要求撤回报名申请书的;

3、竞买人没有按规定时间到交易或网络交易大厅的;

4、竞买人竞得后主动放弃的;

5、竞买人竞得后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合同的。

没收保证金归属和处置:

1优先抵扣交易中心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及其他合法应收费用;

  2剩余部分,作为对守约方的经济补偿,支付给守约方

第十七条  挂牌结束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申请人和竞买人进行交易。

(一)交易成交,申请人应当场与竞得人及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共同签订《成交确认书》。自成交确认之时起,竞得人所交付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与资产所有人签订流转交易合同的定金。资产所有人、竞得人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流转交易合同,竞得人需将合同价款(农村集体建设项目、采购、合作投资等除外)交到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后,并自行履行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竞得人原因3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交易合同的签订,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交易。竞得人和资产所有人签订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他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原路退还

流转交易合同应具体表述权利转移后竞得人的达标要求、申请人的监督、协调职责。

签订流转合同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申请人自收到交易中心提供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应当在申请人所在村公开栏书面公示。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视为未完成的交易,有关职能部门不得进行权属的明确或变更。交易完成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所有合同价款转账到村集体账户。

(四)所有竞价保证金和合同价款都是无息存放。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中止交易:

(一)交易公告或者交易须知有误,明显误导竞买人的;

(二)交易当事人之间出现重大分歧,导致交易现场出现秩序混乱而影响正常交易的;

(三)交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足以影响交易进行或影响成交合同执行的异议,并举证的;

(四)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低于三人的;

)交易方案的批准人、核实人及交易监督人提出需要重新查证资料,并说明理由的;

)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交易继续进行;中止情形无法消除的,交易应当终止。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终止交易:

(一)申请人申请终止的;

(二)资产权属存在重大瑕疵的;

(三)利害关系人提出足以影响交易进行的权利主张且查证属实的;

(四)交易程序出现纰漏或错误且短期内无法补正的;

(五)其他必须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应当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村监会、乡镇包村干部和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关人员进场参与,交易过程接受本村村民代表、党员代表的全程监督。

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竞包现场会由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工作人员或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主科室负责人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参与现场全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项目150万元或交易面积500亩以上(含150万元、500亩)大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100万元以上,农村集体投资项目300万元以上,需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向市级申请后,也可以区级办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三条  黑名单制度(失信名单制度)

对发生过违反竞价规则和竞价须知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以及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的竞价人或竞得人,实行黑名单制度,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区内农村集体的产权流转交易。

第二十四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提供价款结算服务,采取无息结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双方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十六条  乡镇农村服务中心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将交易鉴证作为财务记账的必要条件,未按规定私自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收入和支出,不得记账

第二十七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农村两委”干部、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给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

(二)对标的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规避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九)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意向受让人、竞价人、竞得人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人民政府负责履行属地监督责任,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协调和监督。

(一)合同双方是否按约定履行交付标的、支付价款、移交资料等主要义务;

(二)交易标的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及合同约定的用途管制要求(特别是耕地、林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损害农村生态环境、侵害集体或农民合法权益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 区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交易程序、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栾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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