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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刑城)行罚决字〔2024〕04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刑城)行罚决字〔2024〕0454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邢台市xx县xx乡xxx村x队xxx号,现住河北省邢台市xx县xx乡xxx村x队x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8月11日凌晨2时左右,张x甲、张x乙、孔xx盗窃梁xx家地下室北侧货架上的两瓶茅台及四条烟后,于11日中午卖给李xx所经营的“xxx综合商店”, 李xx以每瓶10元价格收购两瓶茅台酒;以80元价格收购一条荷花烟。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瓶茅台认定价格:5600元,一条硬钻石荷花香烟认定价格:330元。
以上事实有李xx的陈述和申辩、张x乙询问笔录、孔xx、张x甲讯问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 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