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楼)行罚决字〔2024〕0559号
违法行为人王x甲,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村xx街x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村xx街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1月29日9时多,王x甲驾驶电动三轮车在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 村村北、环城绿道上x村教堂口处,盗窃环城绿道用于隔离电动自行车的白色空心金属质地30公分高的栏杆和50公分高方形立柱各14根后,在离开过程中被巡逻的保安苗xx 当场发现,经劝阻仍不听并离开。王x甲回到自己xx村家后将白色空心金属质地的栏杆和立柱14根卖至自己西邻的郭xx废品收购站处,赃物共计售卖61元。2024年11月29 日14时许,王x甲驾驶电动三轮车在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村村西、环城绿道上高x公园段高路以南100米左右的位置处盗窃环城绿道用于隔离电动自行车的白色空心金 属质地30公分高的栏杆和50公分高方形立柱各7根以及两个方形塑料底座,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巡逻的保安苗xx当场发现,经劝阻仍不听并离开,王x甲在骑电动三轮车行至环城绿道上x村教堂口处被民警当场抓获。王x甲共盗窃物品价值约975元。
以上事实有王x甲的陈述和申辩,王x乙的陈述,苗xx、郭xx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手机录像,手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甲行政拘留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61元现金。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