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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楼)行罚决字〔2025〕0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楼)行罚决字〔2025〕0206号
违法行为人任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 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村xx街x x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村xx街xx号,xx。
现查明2021年11月01日10时许,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 发现:任x在栾城区xx镇xxx村布x乙家大门过道内利用面包车内的加油机对外销售汽 油,经查任x与布x甲、布x乙3人共计销售汽油11229升,共盈利6737元。
以上事实有任x、布x乙、布x甲的陈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 文书、现金记账条、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任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 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