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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窦)行罚决字〔2025〕0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窦)行罚决字〔2025〕0205号
违法行为人贾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村, 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贾xx在2025年04月04日10时许在xx平台发布网络谣言。
以上事实有出警视频、发布视频、贾xx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贾 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 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