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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城)行罚决字〔2025〕02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城)行罚决字〔2025〕0212号
违法行为人石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xx镇xxx村xx 路x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xx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1月23日2时左右,在栾城区x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内,石xx 和焦xx与张x甲、张x乙、段xx在一起喝酒时,石xx和张x甲发生口角后,石xx用拳头巴 掌将张x甲、张x乙、段xx三人打伤,同时焦xx扇了张x甲脸上两巴掌。
以上事实有石xx和焦x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张x甲、张x乙、段xx的陈述,张x 甲、张x乙、段xx三人的诊断证明书,户籍信息,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石x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 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 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