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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城)行罚决字〔2025〕0217号行政处罚审批表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刑窦)行罚决字〔2025〕0217号
违法行为人周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沧州市xx市xx镇xxxx村xxx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xx区xxxxxx小区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3月9日中午,周xx趁赵xx库房无人之际,利用事先配好的遥控和钥匙将库房门打开后,盗窃库房内的xxx牌马桶。
以上事实有周x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因周xx已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第(二)项之规定,对周xx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x行政拘留七日。因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周xx折抵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