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0311-88031143
首页
|
通知公告
|
事前公开
|
事后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行政执法公示 >>事后公开 >>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栾公(城)行罚决字〔2025〕0217号行政处罚审批表
发布时间:2025-05-30    来源:
【字体: 】    打印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刑窦)行罚决字〔20250217

违法行为人周xx,男,xxxxxx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沧州市xxxxxxxxxxx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xxxxxxxx小区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39日中午,周xx趁赵xx库房无人之际,利用事先配好的遥控和钥匙将库房门打开后,盗窃库房内的xxx牌马桶。

以上事实有周x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因周xx已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第(二)项之规定,对周xx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x行政拘留七日。因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周xx折抵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