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刑情)行罚决字〔2025〕0227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乡xx村xx 街xx巷x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乡xx村xx街xx巷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刘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伙同邢xx于2023年1月份期间,在栾城区xxxx小区家中使用其名下的4张手机卡和邢xx名下的2张手机卡拨打手机卡诈骗电话共计593条。其中刘xx名下xxxxxxxxxxx的手机卡涉及电信诈骗案件金额12800元,邢xx名下xxxxxxxxxxx的手机卡涉及电信诈骗案件金额20663元。刘xx和邢xx共同获利2 558元。
以上事实有刘xx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检查笔录,通话记录,微信账单,户籍前科,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因刘xx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刘xx折抵行政拘留十五日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缴1279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 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