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行政执法公示
>>事后公开
>>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栾公(冶)行罚决字〔2025〕0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冶)行罚决字〔2025〕0235号
违法行为人殷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村xx路xx 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村xx路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18日14时许,殷xx在栾城区xx镇xx村王x甲家西侧街口,对王x 甲进行殴打,导致王x甲耳朵受伤。
以上事实有殷xx的陈述和辩解、王x甲的询问笔录、王x乙、殷xx的证人证言、 王x甲的诊断证明和病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殷 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 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