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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楼)行罚决字〔2025〕0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楼)行罚决字〔2025〕0248号
违法行为人李x甲,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xx大街xxx 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28日18时37分许,李x甲醉酒后去到xx石家庄市转运中心北门在安xx经营的凉皮、凉菜餐车处以催上凉菜为由将餐车上的凉菜盘打翻到地上致使凉菜掉落一地;当日18时51分许,李x甲去到安xx西侧的张x经营的板面餐车处仍旧以催上凉菜为由将手机扔到张x正在炒饼的炒锅内;当日19时7分许,李x甲仍旧以催凉菜为由在张x餐车出餐口将一摞塑料碗扔到地上。中间李x甲多次到安xx以及张x的摊位滋事,致使两个摊位长达四十分钟不能正常经营。
以上事实有李x甲的陈述和申辩,张x、安xx的陈述,李x乙的证言,视频监控录像,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甲行政拘留十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 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