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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城)行罚决字〔2025〕0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城)行罚决字〔2025〕0244号
违法行为人孟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村xx 街x巷xx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村xx街x巷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27日 17时许,在栾城区xxx村孟xx与王xx因工资发生争吵,孟 xx辱骂王xx,王xx搧了孟xx两巴掌。
以上事实有孟xx的陈述和申辩,王xx的陈述和申辩,齐xx的证人证言、出警视 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孟 xx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