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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冶)行罚决字〔2025〕02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冶)行罚决字〔2025〕0251号
违法行为人艾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村xx 路x胡同xx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村xx路x胡同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23日凌晨,艾xx和武xx、聂xx在石家庄市栾城区xxxxxxxxx负 二车库盗窃十八酒坊白酒一箱,软中华香烟一条。
以上事实有艾xx、武xx和聂x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报案笔录,现场视频, 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艾xx行政 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 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