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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城)行罚决字〔2025〕0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城)行罚决字〔2025〕0254号
违法行为人雷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村xxx xx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村xxx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30日晚上宋xx和孙xx、苏xx在一起吃饭喝酒,后她们将雷xx叫过去继续喝酒,期间苏xx和孙xx醉酒后对雷xx进行了辱骂,后雷xx因气不下在栾城丰泽南大街路边对宋xx、苏xx、孙xx进行殴打,造成孙xx面部擦伤。
以上事实有雷xx的陈述与辩解,宋xx、苏xx、孙xx的询问笔录,孙xx的伤情照片,孙xx的诊断证明,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制作笔录,现场监控视频,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雷 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 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