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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城)行罚决字〔2025〕02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城)行罚决字〔2025〕0259号
违法行为人郭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乡xxx村xx x路x条x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乡xxx村xxx路x条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14日郭xx在租用的xx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室卧室内衣柜接近屋顶的位置安装了震楼器,并在旁边放了一个小米音响,并打开震楼器制造噪音, 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
以上事实有郭xx的陈述和申辩,报警笔录,现场执法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警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个震楼器。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