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吴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乡xx村xx路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乡xx村xx路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13日董xx因下午下班写日志与赵xx发生冲突。19时许下班后,董xx给吴xx打电话,让吴xx教训殴打赵xx。吴xx接到董xx的电话后,又开车返回xx公司南门,坐上董xx的车沿着xx公司南门东西马路向西追上沿着便道向西走的赵xx,董xx向吴xx指了一下赵xx,吴xx下车走到赵xx跟前推搡赵xx,并用脚踹殴打赵xx,赵xx向东跑走,吴xx追上赵xx推搡赵xx后,坐上董xx的车离开。
以上事实有董xx、吴xx的陈述和申辩,赵xx的陈述,李xx、王xx的陈述,杨xx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