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王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栾城区xx乡xx村,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xx县xxxxx-xxxx室,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 2025年02月26日21时许,在栾城区xx镇xx物流园xx商务酒店大厅,王xx与宾馆女服务员李x因为插电卡的事情发生口角,后王xx和牛xx两人到宾馆与服务员李x因插电卡的事情再次发生口角,王xx与牛xx两人与宾馆服务员李x相互厮打。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和辩解、牛xx的陈述和辩解、李x的陈述、史xx的证言、监控录像、李x的诊断证明及门诊病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