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村xx街xx胡同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村xx街xx胡同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1月29日0时许,在栾城区xx镇xx村街道上,杨xx与同村聂xx见面后因为喊外号引发打架,聂xx面部被杨xx抓伤,经鉴定聂xx损伤属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杨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聂xx询问笔录,法医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